本报北京3月1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白皓 陈婧)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各个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3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审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3月10日,全国政协委员、航海家郭川的亲属孙萍表示:“现在郭川的状况既不能算失踪,也不能算死亡。但法律上又没有失联这么一说。”孙萍说,家属从悲伤回到现实中发现,郭川的银行卡注销、房产证信息变更、家庭户口迁移、申请荣誉称号等事宜都遇到了很大的阻碍,“公安局说郭川在法律上还是一个活人,只是失去联系。”
孙萍和郭川的妻子发现,想办的很多事情都需要郭川本人持身份证到现场,而这是不可能的。为此,孙萍去找过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他们说失联和失踪不是一回事,文件上面也有,但没有一个人能说清失联和失踪的明确界限”。
孙萍期待,民法总则草案对失联和失踪的界定作出明确解释,并进一步确定失联和死亡的关系。
此前在草案的几次审议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对因遭遇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提出了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提出,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而不能宣告其死亡,与其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将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例如遗产不能依法继承、身份关系不能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了结,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法律秩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中表示,3月12日代表们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日期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有的代表提出,死亡日期的确定在保险理赔、继承等方面至关重要,建议强化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