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权利自由乃是国家富强昌盛的源泉,因为权利与自由提供财富与创造,这是民之根本,也是国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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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摇篮到坟墓,一个人一辈子无时无刻不处于民法的调整和庇护之下。好的民法,就是通过周到而细致的权利义务规范,指引我们每个人更好地安身立命,过好我们欢愉而充满意义的一生。
孟子有言: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欲让老百姓安身立命,首先要保护好每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让民众吃下一颗“定心丸”。以财产权为例,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社会文明的基石、时代发展的动力。保护好人们的财产权利,就是保护人们的劳动、经营和创造。法国民法典之所以“为法国人指明了方向”,就是因为其为法国社会提供了人人安身立命的法律预期。《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并对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等都作出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国家立法对“恒产者”的保护。
法治时代,权利是个人走进社会、获得尊严的“通行证”,也是社会活力之源。《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正是通过对权利的确认、尊重与保护,赐予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释放出每一个体的创造力,让创新活力和社会财富充分涌流。在社会功能上,《民法总则》彰显了人的主体价值,将人从依附于政治力量的集体结构中解放出来,全面确认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助于培育民事主体的理性与智识,让人们在社会上实现更好的自我设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不仅如此,权利的实现还须关注个人与群体、公域与私域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公私不分,群己之间缺乏权利互动与平衡,也使得个体在安排自身命运时缺乏自主性。《民法总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也相对划定了私域的疆域与活动规范,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同时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民事法律责任作出妥善规定,以防范权属不清、责任模糊情形下出现行为紊乱,从而更好地指引民事主体合法有序地追求权利与自由。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其本身就是社会生活的集中表达,是对人类生活经验的总结和归纳,是对未来生活想象的秩序建构。细细品读《民法总则》中的权利确认和制度安排,每一个条款的背后都与我们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都在表达着现代中国人对生活、对未来的设计。其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部详实的民事权利指南,更以其蕴含的自愿、平等、公正的法则,促进人们之间正常有序交往,指引每个人更好地安身立命。当然,“无救济即无权利”,《民法总则》在为我们布设出私权利大纲和生活指南的同时,还需关注到这些法定权利和制度的实现机制。一方面,在随后的民法典编纂进程中,立法者须将《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尽可能精细化、通俗化、延展化、具体化;另一方面,司法应当做好“活化”《民法总则》的准备,努力在每一起民事案件重都精准落实《民法总则》的精神,为法定权利提供周到的兑现和救济机制,从而为身处改革流变中的民众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预期和生活信心。
1903年,严复将英国思想家密尔的名著《论自由》翻译出版,在确定书名时几经斟酌最后确定为《群己权界论》,可谓深得权利与自由之奥妙。严复说:“是故富强者,不外利民之政也,而必自民之能自利始;能自利自能自由始;能自由自能自治始。”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人的权利自由乃是国家富强昌盛的源泉,因为权利与自由提供财富与创造,这是民之根本,也是国之根本。我们期待这部开篇优良的《民法总则》,能够为中国带来一部温暖人心、照耀生活的民法典,借此指引我们每个人更好地安身立命,心无顾虑的去创造和追求,而这正是国家复兴的动力之源。
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