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李士敏怎么也没想到,一起跟他有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借款抵押担保物——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化东路131号的一栋4层楼房即将被司法拍卖时,其土地使用证却被当地政府一纸公文注销了。
“没有了土地使用证,房屋拍卖还怎么进行,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如何实现?”李士敏说。
大化县人民政府为何会介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借款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抵押权利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带着这些问题,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赴事发地展开了调查。
抵押房产拍卖一波三折
2013年6月,为了投资一个房地产项目,大化县商人韦志全向南宁市民李士敏、李清源借款207万元。借款时,李士敏、李清源与韦志全不仅签订了借款协议,明确约定韦志全的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还要求韦志全用其名下的位于大化县大化镇新化东路131号房产作为借款抵押担保。
为了确保债权实现,2013年6月26日,李士敏、李清源还去大化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这套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该房屋的他项权证。
然而,韦志全的房地产项目进展不顺利,2014年3月17日,他在偿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后便再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李士敏、李清源将韦志全告上法院。
2014年8月18日,大化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韦志全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士敏、李清源借款1895763元,并支付利息。保证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韦志全和保证人都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李士敏、李清源只好于2014年11月向大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5日,大化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韦志全所有的位于大化县大化镇新化东路131号一栋4层楼房。
就在李士敏、李清源以为能顺利拿回属于自己的借款时,2015年3月,大化县公安局一纸诉状将大化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撤销颁发给韦志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他项权证。李士敏、李清源和韦志全被列为这起案件的第三人。
2015年10月26日,大化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大化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中止了该套房产的执行拍卖。
原来,1995年,韦志全承建大化县公安局的一栋办公楼,由于工程款未结清,大化县公安局同意将地号为451229100010GB00215的土地租给韦志全承包经营,期限为20年。韦志全在这块土地上建起了一栋4层楼房,并于2013年在大化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及更正土地用途和地址后的土地使用证。
大化县公安局认为,韦志全是在未经其知情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该宗土地的类型进行变更(由划拨地变为出让地),韦志全故意隐瞒该宗土地的真实情况,虚构土地交易事实,致使大化县国土资源局在办证过程中被误导,没有对拟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手续,并导致韦志全利用该土地证办理了相关的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严重损害了大化县公安局的合法权益。
大化县人民政府在该案的答辩状中称,相关政府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给韦志全的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这起行政诉讼案开庭后,大化县国土资源局从档案中提取出两份证据:一份是大化县公安局1997年11月开具的证明,写着“我局办公楼右侧的建设用地1200平方米已出让给韦志全同志建综合楼,特此证明”,另一份是1998年大化县公安局发给县土地管理局的函,上面写道“我局办公大楼右侧土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现转让给韦志全同志作私人建房用地,请按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为盼”,文件下方盖有县公证处的公章。
就在案件当事各方拿出各种证据据理力争时,2016年10月19日,大化县公安局突然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经历了一番波折,李士敏、李清源于2016年11月11日向大化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与韦志全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化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然而,今年春节刚过,大化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与之前应诉时截然相反的行为。2月9日,大化县人民政府下发大政处字〔2017〕1号文《关于撤销韦志全土地使用证的决定》,随即大化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这一文件对位于大化县大化镇新化东路131号的韦志全土地使用证予以注销。法院正准备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就这样被政府一纸行政决定注销了。
县政府抢先一步“纠错”
“这是(县)政府决定的,我是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办事的,政府安排我做工(指工作、干活儿——记者注)我就做,我认为(县)政府做得对。”5月2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向大化县国土资源局地籍与利用股股长覃宝江询问为何要注销韦志全的土地使用证时,他这样回应。
大化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韦姿羽进一步解释了撤证原因。她表示,县国土资源局之前发证有瑕疵,发错了,现在撤销这个证是在纠错。
“如果县政府再慢一步,法院那里一裁决下来,这个资产就流失了。”韦姿羽说,县政府知道这处房产正在被县法院执行强制拍卖后,县长带着县国土局、公安局等多个部门的人到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咨询。听取司法建议后,他们最终决定由政府部门来进行纠错,如果“我们政府不纠错的话,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六七百万(元),谁来负这个责任?”
至于政府的撤证行为是否会对第三方造成损害,韦姿羽表示这是有可能的,“我们的思路是第三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来解决,法院判决他们损失多少,政府就依法依规给他们赔偿多少。”她说。
大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钟书上向记者表示,正因为这套房屋要被法院执行拍卖,涉及国有土地,县政府发现问题严重,专门在开会时讨论撤销韦志全的土地使用证的问题。钟书上说,由于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县政府根据我国《土地登记办法》,按程序予以纠正。
钟书上承认,之前大化县国土资源局给韦志全办证时审核材料不严,作为国有土地,县公安局没有权力出具相关的出让证明,公安局也有一定的错误,但“我们也不能任由国有资产随意处置”。如果政府的行政行为造成第三人的经济损失,建议第三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这个不是我个人要撤销,是经过县里讨论的。”被问及此事时,大化县县长韦萧强说,之前发给韦志全的土地使用证在办理过程中有瑕疵,有错误,没经过政府讨论,国土局就给他办了,公安局也没有经过讨论就给他出证明了。对于第三人提出的异议,韦萧强回应说:“违法了你就去告政府嘛,我输了就赔你。”
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献认为,之前国土部门颁证的行为是合法有依据的,虽然县公安局和韦志全原来约定这块地的使用期限是20年,但物权法定是基本原理,法律上没有发一个土地证土地使用年限只有20年的。退一步说,即便原来这个证有瑕疵,韦志全依照法律程序抵押给了李士敏和李清源,李士敏和李清源对该抵押房屋适用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撤销土地使用证会给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政府强行撤证的行政行为涉嫌违法。
目前,李士敏、李清源已就大化县人民政府撤销韦志全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