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6月6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董碧水 李剑平)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安监局获悉,导致18人死亡、18人受伤的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火灾,被认定为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据该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直接原因是电热膜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调查组建议,对足馨堂法人厉海笑等9人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6名干部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对7名干部给予诫勉谈话。
调查组核查的事发经过为:2月5日下午,足馨堂正常营业中,场所内共有78人,其中工作人员30人、顾客48人。17时24分许,在一层休闲大厅休息的一位顾客发现汗蒸房部位冒烟起火,便立即呼喊救火。在吧台工作的经理熊守信听到呼救后,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见火势无法控制,便逃至店外呼喊二层人员逃生。17时26分,逃离店外的顾客许式国(第一报警人)拨通电话报警。随后,店内顾客与员工分别从一层正门、西侧、北侧出口,二层厨房和员工休息室窗口跳楼逃生自救。其中,18人(足馨堂员工2人、顾客16人)因逃生不及时不幸遇难,18人(足馨堂员工13人、顾客5人)逃生时受伤。
据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足馨堂2号汗蒸房西北角墙面的电热膜导电部分出现故障,产生局部过热,电热膜被聚苯乙烯保温层、铝箔反射膜及木质装修材料包敷,导致散热不良,热量积聚,温度持续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而汗蒸房密封良好、构件材料干燥易燃、材料产生高温有毒烟气、现场人员逃生技能缺乏等,是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调查组认为,足馨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以虚假方式通过消防审批许可;无资质的施工单位违法承揽工程;电热膜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天台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当地党委政府监管不到位等,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最终,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的性质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对足馨堂股东、法定代表人厉海笑等9人,分别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同时,决定给予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应正南(天台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温岭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吴凌(天台县委原常委、公安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天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庞华辉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李华(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原大队长)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缙云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马灵光(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原政治教导员)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台州市消防支队政治处组教科干事高云鹏(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行政降衔处分。
给予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坚(天台县委原书记),三门县委书记杨胜杰(天台县委原副书记、县长)等7人诫勉谈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