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警察拥有刑事执法权,可以采取强制扣押、行政拘留等执法方式,一旦遇到破坏秩序、暴力抗法等,可以直接上“手段”,而不至于“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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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是警察过来这边抓环保,平时不是环保局才干的事情吗,怎么变成警察来做了呢?”……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报道,随着我国铁腕治污治霾的深入推进,广东、北京、辽宁、浙江等不少地方都试点组建了环保警察队伍。这支警察队伍中的新生力量,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为“主业”,一改环保局主抓的现状,“问世”之后引人注目。
之所以要打造专门的环保警察队伍,与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不可分割。近年来,从腾格里沙漠排污到新疆准东煤田工业废渣排向保护区,从昆明东川“牛奶”河到山东潍坊地下深井排污事件,从联邦制药内蒙古污染再到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被破坏,环保问题愈演愈烈,甚至连环上演,触目惊心。
尽管如此,环境保护部门却“应接不暇”。根据我国法律,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等重要责任。针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以行政执法为主的环保部门,却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将“大案”转交一般公安部门,却也存在“专业不对口”“力量不聚焦”“接轨不通畅”等先天不足,不利于查办性质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专设环保警察,为查处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撑了腰。之前,媒体曾报道,环保局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多遇企业派人阻拦的情况。有的“赖皮”企业甚至大门一关,让执法人员吃“闭门羹”。受制于法定权限,执法人员无法强行破门,也不能对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而环保警察则不同,拥有刑事执法权,可以采取强制扣押、行政拘留等执法方式,一旦遇到破坏秩序、暴力抗法等,可以直接上“手段”,而不至于“束手无策”。
专设新警种的另一个好处是,提高了查处案件的效率。从传统做法看,先做环保检测鉴定,再移送公安部门的办案程序,往往耗时费事,有时长达20天之久。环保警察设立后,通常与环保部门联合办案,具体到实践中,一般是环保警察控制嫌疑人,环保部门现场勘查、采样检测,如此分工明确、有条不紊。
根据有关规定,涉环境犯罪的14种重金属检测,48小时内环保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凡鉴定意见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环保警察即可立案查处。这种“无缝连接”的方式,减少了犯罪嫌疑人逃匿可能,追捕成本也能大幅下降。
不过,专设环保警察虽好,也有亟待补齐的“短板”。从现状看,主要是在编制设置、执法依据、程序规范等方面。因为尚在试点阶段,多数地方的环保警察,是在公安系统内部调剂编制,很多人是换办公室“转岗”。2014年5月,安徽省铜陵县公安局曾成立“环保治安办公室”,因为有“超编制”之嫌,随即被上级取消。
从法律依据看,虽然2013年6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但环保警察的身份编制、办案保障如何明确,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如何衔接等问题,还需要通过更深入的立法来解决。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专设环保警察也是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在各地试点9年的基础上,加速推进相关立法工作,赋予这一新型执法力量合法性,形成综合治理的立体态势,建设生态文明也将拥有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