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备受关注的在日女留学生江歌遇害案将在日本东京开庭。
2016年11月3日,来自中国山东青岛的江歌在日本公寓门前被连刺10刀死亡,犯罪嫌疑人为同居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近日,江歌的母亲江秋莲抵达东京,继续开展签名请愿活动,希望当地法院判处陈世峰死刑。
请愿活动对判决结果有什么影响?陈世峰是否有可能回国受审?刘鑫在江歌案中是否应负一定责任?就此,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了几名法律界人士,解读江歌案的焦点问题。
签名请愿活动会影响判决吗
公开报道显示,鉴于日本对死刑判决的态度非常谨慎,杀害一人很难被判处死刑,江歌的母亲在得知日本法院曾发生33万人请愿死刑成功的案例后,便寄希望于通过万人签名推动判处陈世峰死刑。
让江秋莲看到希望的案例发生于2007年,日本3名男子通过网络相识并一起实施绑架杀人案。遇难者母亲发起全国签名运动,33万人签名强烈要求将主犯处以死刑,签名被直接送交给了法务大臣。时隔8年,日本法官在确认犯罪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处主犯死刑的决定。
由此,很多人相信,江歌案的签名达到一定数字后,就可以推动杀人犯被判死刑。
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多名受访专家表示,日本比较强调司法独立,请愿书不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实质性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认为,虽然有意见认为之前有过请愿书成功的案例,但一般不单纯是请愿书发挥的作用,可能是受到立法机关监督等综合影响的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说,影响判决的主要因素仍然要看江歌案的具体情况:一是案件事实本身;二是被告人对自身犯罪的认识。“以我知道的日本比较著名的案例来看,如果审判结果的确离案件的客观事实相去甚远,特别是杀人犯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甚至是判决生效以后服刑过程中,毫无悔改之意,这种情况下民众的请愿活动有可能会导致案件重新审判。如果案件事实本身和被告人的态度让法官感到可以对被告人网开一面,判终身监禁更能体现法律的本质作用,那么请愿活动就没有太大的影响力”。
陈世峰是否有可能被引渡回国受审
既然日本法律比较“宽松”,被告人被判死刑的可能性较低,那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都是中国人,有没有可能按照属人原则,将陈世峰引渡回国,移交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据媒体梳理,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
洪道德表示,在我国和日本还没有签订犯罪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引渡陈世峰。犯罪行为发生在日本,一定是由日本法院进行审判。因为司法权关系到国家主权。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陈世峰在日本接受完刑事处罚回国以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但只能免除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日本法院没有判处陈世峰死刑,其回国以后也不可能被追判死刑。
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将陈世峰引渡回国有一定可能性。他表示,虽然中日之间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但也可以依据互惠原则开展引渡合作。
另外,如果陈世峰没有取得日本的永久居留权,日本方面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他驱逐出境,遣返回中国。
刘鑫是否有权利拒绝出庭
当前,舆论对刘鑫的一个重要印象是,她是被江歌母亲发出“泣血的呐喊”炸出来的。如果没有舆论的压力和媒体的作用,刘鑫可能会继续逃避江歌母亲,甚至有可能拒绝出庭作证。那么,从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制度来看,刘鑫有权利拒绝出庭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强表示,刘鑫的确可以拒绝出庭,而且她不符合强制出庭作证的条件,如果她拒绝出庭,也无法强制她出庭。
李强解释说,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虽然规定了直接言词原则,即言词类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当面陈述,由法官和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再由法官确定。但也有传闻证据例外。也就是说,如果证人没有出庭,笔录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者陈一天进一步分析指出,从目前刘鑫对江母、媒体的陈述来看,证言内容基本是一致的:自己并不知道江歌在与谁争吵,无法确认陈世峰为凶手。
“如果刘鑫在法庭上陈述或证实凶手是陈世峰,则表明其前后陈述中至少有一次是谎言,这个就会大大降低刘鑫作为证人的证言效力。”陈一天说。
江歌案附带的民事诉讼如何解决
江歌案尚未审理,案情细节不全面的情况下,刘鑫对江歌之死是否负有刑事责任没有定论。有专家表示,在中国法律语境下,刘鑫的行为,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陈一天认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江歌案的刑事诉讼部分必须在日本法院进行,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可以选择在国内进行。如果日本的民事赔偿数额较高,则建议在日本完成。刘鑫也很可能成为索赔的对象之一。
他指出,我国民法与刑法中都有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刑法中,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若依中国法律,刘鑫很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江母可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直接以犯罪嫌疑人刘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以刘鑫为被告的民事诉讼请求赔偿。”陈一天说。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法学教授罗培新也在近日撰文指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法庭审理查明,江歌的确是为了保护刘鑫而死,江歌妈妈可以主张两项民事赔偿请求权:其一,对凶手的民事求偿权利。如果陈世峰无力承担赔付责任,刘鑫要给予适当补偿;其二,向刘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此方可抑恶扬善,引导人性回归温暖与善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