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但在实践中,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问题不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民一庭庭长俞少春在浙江高院日前举行的新闻通报会上说,鉴定周期长、鉴定材料交接手续繁杂、重复鉴定率高、当事人奔波次数多,由此还带来“鉴定黄牛”滋生、司法鉴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制约了法院审判质效,阻碍了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影响了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
据介绍,为破解上述问题,2017年10月,浙江高院批复确定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杭法院”)为全省民事案件在线鉴定改革试点法院。而在此之前,余杭法院已先行在道路交通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上线试行,之后又拓展到适用的其他民事案件。
据悉,目前,余杭法院的在线鉴定系统已推广至法医类、物证类、影像资料类鉴定中,截至2017年12月底,与11家鉴定机构实现数据共享,完成在线鉴定案件364件,平均鉴定期限从3个月以上缩短至25天以内。
余杭法院副院长庄根财介绍,在线鉴定系统通过多平台对接,需要司法鉴定的当事人、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实现了在线启动鉴定程序、选定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用、传输鉴定检材及形成的鉴定意见等,减少了当事人来回奔波的诉累。
同时,由于鉴定操作和数据修改的全程留痕,也有效遏制了“鉴定黄牛”的生存空间。
按照余杭法院规定,当事人有鉴定需求的案件,争议不大且其他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的,均可通过在线司法鉴定平台选定鉴定机构、传输检材等,并径行启动文证审查。对争议较大或当事人申请需要参与鉴定过程的,通过在线司法鉴定平台选定鉴定机构,并选择线上或线下处理。如线上处理难以达到鉴定要求的,检材传输等可通过线下处理。
余杭法院还规定,鉴定委托方可以在鉴定程序结束起7个工作日内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价。同类鉴定机构有权查询彼此间的鉴定意见,向委托人反映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还可以作为委托方评价的依据。
据悉,通过试点改革,浙江高院将与司法厅构建协同共建共治、信息共享机制。“法院将审判中掌握的鉴定信息及时反馈给司法行政部门,便于司法行政部门及时高效地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价和监管;相对应的,司法行政部门也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向法院通报,实现司法鉴定用户和管理者的紧密对接。”浙江高院司法鉴定处处长饶文军说。
据介绍,浙江高院还将试行鉴定意见书网上公开制度,将司法鉴定的过程和结论公开晒在网上,接受全社会监督,“以此倒逼鉴定机构规范执业,提高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近5年,浙江法院系统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量持续高位攀升,2017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一审民商事案件数量达到85.3万件,位居全国第三。而随着民事活动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综合化,需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案件量也逐年增长,稳占民商事案件一审收案数5%左右。而从2017年涉鉴定案件看,其中最长的案件司法鉴定用时达到366天。
据悉,仅就杭州地区而言,2015年至2017年,两级法院共有委托司法鉴定案件11329件,年均存在鉴定需求案件在3700件以上,且每年保持继续增长。全省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等51家司法鉴定机构,2017年办理的司法鉴定业务达136506件。
“问题还在于,审判机关作为司法鉴定意见的最终用户,无权直接管理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作为鉴定机构的管理部门,并不实时了解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极易构成鉴定监管的灰色地带。”俞少春说,目前,浙江选择了余杭法院作为全省唯一的试点法院,且先从鉴定数量较大、法律关系相对简单、鉴定电子化程度较高的法医类、物证类、影像资料类三类纠纷类型开始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