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桂杰)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决定,今年6月至2019年5月,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将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此前,监狱检察方式以派驻检察为主。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从征求意见情况看,改“派驻”为“巡回”是监狱检察方式的重大改革。
据悉,目前,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主要是采取同级检察机关派驻检察、上级检察机关不定期巡视检察和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察等监督方式。其中,派驻检察是最主要的日常监督方式。据悉,截至2018年4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设置667个派驻监狱检察室承担监狱检察任务,对全国监狱派驻检察的比例达到了97%以上。
“实行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客观上对于强化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狱依法严格文明规范执法,强化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一监督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监督质效不够理想。”王松苗说,“主要是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熟悉监狱工作情况但也会出现熟视无睹,导致监督的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进而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的问题。我们都知道‘熟能生巧’,但也要警惕‘熟能生懒’,防止‘熟能生腐’。俗话说‘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目的就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
各试点检察院将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代表本院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检察官办案组还承担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日常办案任务。
各试点检察院可以采取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巡回检察。试点期间,对监狱巡回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人员安排等,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等监管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专门检察。
针对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试点方案分三类情形作出了处理规定。
一是发现存在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场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建议。
二是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
三是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依法处理或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