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说“保护伞”是犯罪分子腐蚀的对象,倒不如说“保护伞”本身就是滋长混乱的罪恶之源。
------------------------------------------------
据《新京报》报道,7月20日,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原副支队长王伟受贿、介绍贿赂案,在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王伟因为为哈尔滨市内非法行驶的大货车团伙充当“保护伞”,最终获刑三年。
然而,王伟的恶劣罪行,仅仅是这起“塌方式”腐败窝案中的小小一环而已。哈尔滨市此前在整治“疯狂大货车”的专案行动之中,竟然一举查出了70名涉嫌犯罪的社会人员和122名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其中涉及处级干部12人、科级及以下干部110人。城区13个交警大队中的12个大队大队长及其他警员逾百人均涉案其中。案件规模之大,对公务机构的腐蚀之深,可谓空前严重。
近些年来,随着综合管理手段不断升级,国家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全国各地的治安状况都有了明显的改善。按理说,像哈尔滨这样社会发展程度相对较高的大城市,并不应该受到大货车违法现象泛滥的困扰。治理交通运输领域的违法现象,并不是特别复杂的难题,主管机关对于这样的乱象,不可能“管不了”,只可能是“不愿管”。在此次专案行动之前,哈尔滨的交通治安主管部门之所以对“疯狂大货车”现象不闻不问,正是因为这一体系已经遭受了全方位的腐蚀,几乎集体沦为违法现象的“保护伞”。
有些人或许会认为:“保护伞”在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是次要的,违法犯罪分子本身才是最大的问题。但是,究竟是先有违法犯罪团伙,还是先有这些团伙的“保护伞”,本质上其实是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事实上,在违法犯罪活动的灰色链条之中,身居要职的“保护伞”们,从来都不只是被动接受贿赂、被动放任违法犯罪活动的“客体”,更是催生违法犯罪的“主体”。
很多时候,正是因为有了“保护伞”的权力寻租行为,违法犯罪分子才有了聚成团伙的“凝结核”,而一些本来根本不可能得逞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才得以实施。在以往被查处的诸多案例中,警方的“保护伞”都和违法犯罪团伙结成“蛇鼠一窝”的同盟,而在这样的同盟之中,“保护伞”因为掌握公权力,往往还能占据比犯罪头目更高的地位。某种意义上,与其说“保护伞”是犯罪分子腐蚀的对象,倒不如说“保护伞”本身就是滋长混乱的罪恶之源。
哈尔滨市最近发生的这起窝案,可谓触目惊心。而其中最让人齿冷的细节,莫过于在城区13个交警大队之中,竟然有12个大队长分别涉案。按理说,这些身居要职的公职人员,本应是公共安全的“守护神”,当他们近乎集体成为不法分子的“保护伞”时,无疑比违法犯罪现象本身更加令人担忧。毕竟,当人们遇到不法现象时,还可以向执法机关寻求帮助,可是,如果连执法机关本身都成了藏污纳垢之地,公众恐怕只能落入“求助无门”的绝望境地。
“保护伞”的存在,让本应高悬于违法犯罪分子头上的正义利剑,变成了毫无威慑力的空架子,其恶劣影响,远胜于违法犯罪行为本身。单独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能够及时受到惩处,不至于带来成规模的模仿效应,但是,当正义的源头遭到污染,以至于违法犯罪者不需要付出代价时,违法犯罪活动的扩散速度,恐怕将会超出许多人的想象。
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战役之中,最大的敌人并不是那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而是执法机构内部,那些一边做出道貌岸然的样子,一边与犯罪分子狼狈为奸的“保护伞”。这次哈尔滨市的专项打击,以壮士断腕的勇气作出了一个很好的表率,希望各地都能从中汲取经验,吸取教训,别让“保护伞”毁了一方平安。
杨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