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变为“依规裁量”,在更严格约束司法权力的同时,也将明确认定尺度,让公民自救、抗击犯罪“后顾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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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要求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对遭遇他人伤害却担心动辄得咎的人们而言,这是一个姗姗来迟的好消息。尽管我国刑法构建了正当防卫制度,赋予公民对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权利,却又加上了不少限制条件。比如,起因条件,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主观条件,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对象条件,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等等。然而,在现实中,防卫者想要满足上述条件,可谓“蜀道难行”。
即便是刑法设立的“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条款字面来理解,也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问题是,究竟什么是“行凶”?严格来说,这并不是法律术语。此外,除了“杀人”等5种暴力犯罪,还有哪些暴力犯罪也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在抽象的法律条文中,我们还找不到答案。
面对法律的迷茫、司法的拘谨,不妨从立法精神中寻求答案。所谓“正当防卫”,乃是一种天然的公民权利,是国家立法对公民自救权利的规范。出台这一重要制度,不是为了束缚善良公民的手脚,不是为了让不法分子肆意侵害,而是为了释放公民的力量,在国家公权力所无法到达的时空条件下,及时有效地对抗违反犯罪分子的暴行,维护人身和财产权利。如果立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被曲解,就应当启动司法解释,甚至是修订法律的程序,让立法精神得到彰显和维护,而不是任由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近年来发生的诸多案件,让正当防卫制度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之前发生的于欢案,因为不法讨债者非法拘禁、肆意凌辱等暴行,于欢持水果刀致对方死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无期,二审也被判5年有期徒刑。前段时间的“昆山反杀案”,虽说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条件成立的关键,恐怕还是因为追砍的两刀落空。
作为普通公民,谁又能确保在异常紧张和激动的防卫反击中,不会逾越限度范围?防卫与追击的界限,谁又能轻易辨清和控制?据报道,有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裁判文书库中,随机选取了北京法院2016年至2018年间审结的,涉及正当防卫情节的100份生效刑事判决,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仅有1起,防卫过当案件6起,这足以说明,现行正当防卫制度正有沦为“僵尸条款”之虞。
司法解释虽然不是立法,但这种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立法精神制定的“准法律”,能够具体细化法律条文,延续法律的现实生命力。最高法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意味着正当防卫变为“依规裁量”,在更严格约束司法权力的同时,也将明确认定尺度,让公民自救、抗击犯罪“后顾无忧”。如此,更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气。
在法治社会,公民自救的善行义举,理应得到鼓励和褒奖。近年来,见义勇为制度不断完善,从地方性立法到民法总则“好人法”,再到酝酿中“鼓励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无不彰显了惩恶扬善的法治精神。法律条文、司法裁判与公众舆论日趋契合,法治社会也将越来越完善。
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