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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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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培训贷”,大学生维权为何这么难?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 见习记者 朱彩云 实习生 武娜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8年09月21日   08 版)

    前不久,江苏有媒体报道称,200多名大学毕业生前往江苏南京某科技公司求职,在与公司签订协议后,被告知需交高额培训费。一个月后,学生没拿到公司承诺的高薪,还稀里糊涂办了“培训贷”,每人欠下两万余元贷款。目前,涉事学生报警,警方已介入调查。

    南京警方相关人士表示,他们到现场时,还有学生正在培训上课,后来从涉事公司财务笔记本电脑搜集到相关证据,受害学生有200余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大部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已到案,正在组织进行讯问。

    日前,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多方联系到其中一位受害者高同学。多次沟通联系后,高同学表示不愿再接受媒体采访。他表示,之前有多家媒体报道之后,事情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警方的办案进度也没有太大进展。“我觉得我的钱是要不回来了”。

    他的朋友圈签名也许能反映他心态上的变化,“面对,接受,处理,放下”。

    他说,目前,他只想静下心来,尽快寻找新工作,“在找到新工作之前,我不愿意再回应处理这件事了。”

    尽管受害者群体很庞大,但记者发现,真正能成功维权的学生却并没有多少。南京一名大专毕业生告诉记者,“找工作时心急如焚,签的合同都没有保存下来,真正发现被骗了,啥证据都没有了。”所以,她最后也没有报警,只能选择吃“闷亏”。

    另一名受害者表示,对方公司很庞大,“我们很难与他们抗衡”。他担心维权后被打击报复,选择“培训贷”后,公司获取了他的所有个人信息,“家庭住址什么的,他们都掌握。”

    尽管如此,他们还是希望媒体能曝光这种骗局,不希望有像他们这样的受害者出现。

    蜡笔分期App是多位受害者进行网络贷款的平台,该App是北京沐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教育分期的手机软件。

    记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有12条关于该公司的诉讼信息,都是关于“培训贷”,有9个案件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1起在北京海淀法院审理,还有两起由天津和平区法院审理。记者梳理发现,12名受害者都是年轻人,他们的年龄在23~26岁之间,有4人24岁,2人23岁。

    尽管如此,各地法院对“培训贷”案件的审理裁定结果却不尽相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6日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起诉称,北京某科技公司以招聘JAVA开发人员为名,于2016年7月邀请原告等人参加面试。随后,该公司通知原告通过面试,但却以原告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对原告进行试用期培训,培训费19800元以贷款形式支付,并承诺若原告通过公司考核则立即办理转正,同时提供不低于7000元的月薪;若原告考核不合格则被辞退,贷款由该公司偿还。

    裁定书还显示,为牟取利益,原告公司与没有金融资质的沐屿公司恶意串通,诱导原告在互联网贷款平台上申请贷款,向原告套取咨询服务费、管理费以及培训费用。从原告参加培训至今,北京某科技公司既没有给原告转正,也没有按照约定代原告还贷款。原告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和沐屿公司欺骗原告签订借款等协议,属于欺诈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借款协议无效以及偿还相关费用。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驳回原告起诉。

    而就在今年1月和3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两起“培训贷”案件。

    该院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均诉称,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以原告名义办理培训贷款“蜡笔分期”App,贷款金额为19800元,连本带息共计25070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最终认定,被告返还原告相应实训费用。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樊国民律师认为,这种以招聘为由,以推荐高薪工作为诱饵,让求职者交纳高额培训费的行为存在着一定欺骗性,而让求职者通过分期贷的形式交纳培训费,则属于以招聘为形式、以骗取培训费和放贷业务收取相关费用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话则可能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樊国民认为,并不存在“入职就要交费培训”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按照劳动法实施条例,“专业技能培训”应由企业先行支付培训费用。

    樊国民说,求职者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选择报警或者向消费者协会及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或者以诉讼方式来维权。

    在民事法律层面上,求职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通过起诉主张撤销培训协议,要求返还培训费。

    在行政管理层面上,2017年6月,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出台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培训机构监管,依法查处“黑中介”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培训业务等各类侵害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杜绝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培训、求职、职业指导等名义,捆绑推荐信贷服务。

    樊国民认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护好求职者的权利,让各种“培训贷”无处遁形。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 见习记者 朱彩云 实习生 武娜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8年09月21日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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