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的宗旨,并不是等于视惩罚为“洪水猛兽”,因为惩罚也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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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再次闯进了公众视野。
国庆长假期间,网上疯传“一少女遭多名男女围殴”视频。海南省文昌市官方对该事件首次通报称,参与围殴的8名男女系未成年人,不属于“校园欺凌”,引起网民跟帖质疑。10月7日,文昌再次发布处理结果时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参与打人的8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责令管教等处理。(法制网10月8日)
其实,究竟是不是校园欺凌,并非一个多么难判断的问题。在两段3分多钟视频中,一男孩对身穿紫色短袖的小女孩连扇耳光后,另外一男孩从远处跑来一脚踹向女孩腰部将其踢倒,紧接着几名男子轮番掌掴该女孩,并用衣服盖住女孩头部进行围殴,随后几名女孩对其连续扇耳光,并强行撩起其上衣进行羞辱。如果这都不算校园欺凌,如果这都不违法,的确有违公众的认知。
尽管参与打人的8人,均未满16周岁,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也都在依法惩处的范围之内。当地公安机关对参与打人的陈某等已满14岁的3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这3人均未年满16周岁,且系初犯,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林某等未满14周岁的5人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进行严加管教,这些处罚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
诚然,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施以区别于成年人的处罚,是现代法治文明应有的人本关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无论是在刑法中,还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都明确了惩罚的“年龄档次”,目的都是更好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但是,立法保护的宗旨,并不是等于视惩罚为“洪水猛兽”,因为惩罚也是保护。对人身自由的适当限制,既是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也是对他们危害能力的削弱和遏制。管理森严的羁押场所,恐怕比兴风作浪的社会要安全得多。
正如海南省政府督导室某领导所言,在“校园欺凌”发生后,一些部门在事件处置中,主要精力放在动用警力资源,“以堵塞欺凌视频网络传播为要务”,“热衷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息事宁人为唯一目标。”问题是,所谓的“息事宁人”,不过是表面上的“摆平”罢了。执法、司法上“网开一面”,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因为恶行,受到法律追究,这种无原则的“宽容”,无异于对恶行的“纵容”。
翻看媒体报道,不乏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宽容”报道。比如,韦某曾于2010年掐死一名男孩,但因为当年未满14周岁未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又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19岁的韦某减刑释放来到番禺后再次作案,杀害一名11岁女孩。不久前,发生在河南鲁山的一起少年涉嫌强奸案,当地检方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嫌犯返校上学,有关部门将此事作为“业绩”宣传时,一度使用了“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等词语,引发了公众舆论的持续关注和热议。
所谓教育,并不是单纯的口头教导,惩罚同样也是教育。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明确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罚措施。通过依法施罚,才能让违法犯罪者明白,触碰法律红线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从而明是非、知进退、守底线。通过依法给予惩罚,释放出强烈的讯号,不仅让被惩罚者受到教育,对其他未成年人而言,也是一堂警示教育课。把应有的“惩罚”省略掉,貌似保护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殊不知恰恰削弱了法律的教育功能,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也戕害了法治的威信。
治理“校园欺凌”,不能把惩罚当作包袱。立法上要研究论证减低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的年龄门槛,执法、司法上则应把法律制度落实到位,只有把这套组合拳打好了,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才能让校园更加安全。
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