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午,在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市长应勇针对外商投资法草案发表观点,并提出了上海下一步的贯彻计划。
据介绍,上海目前引进外资项目近9.7万个,合同利用外资总额约4711亿美元,2018年实际利用外资1773亿美元,占到全国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12.8%。上海利用的外资不仅总额高,结构也颇为优质。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利用外资的结构已经从以制造业为主逐步转向以服务业为主,实际利用外资的服务业占外资总额比例从2005年的50.1%提高到了2018年的89.3%。
应勇说,上海当前实际吸引外资的情况,是上海长期以来“开放、稳定、可预期”营商环境的一个印证,“(政策)效果好不好,关键看外资来不来”。
记者了解到,本次外商投资法草案中颇受外界关注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最早就是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探索开展的。2013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上海设立全国第一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片区面积虽小,却肩负着探索“可复制、可推广”外商投资创新管理模式的重任。当时,上海将原本的外商投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改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也就是从原来的告诉外商哪些领域、项目可以做,转变成告诉外商哪些领域、项目有特别管理措施。
这张负面清单的长度,越来越短。2013年,负面清单有190条;2014年,减少为139条;2015年,122条;2017年,95条。到了2018年,已经缩减到45条。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行业、领域,只要在负面清单之外,外商投资都只需要“备案”即可;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也可以投资,只是需要遵守一些“特别的管理措施”规定。
应勇介绍,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上海目前的外资企业中,98%以上都是通过备案方式设立的,“很高兴‘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写入立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记者注意到,从原来的“外资三法”,到现在的“外商投资法”,上海见证了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外资营商法治环境的每一步改变。2013年,针对上海自贸区,国务院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让“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在自贸区内实施有规章可循;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外资三法”;今年,正式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外商投资法草案总则中予以明确。从暂停实施部分条款,到修改部分条款,再到正式立法,历时6年。
营商环境的一系列改变,使得上海越来越受外商欢迎。截至去年年底,上海有跨国企业地区总部670家,外资研发中心441家。
应勇注意到,提交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中第21条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他认为,这一规定,对上海未来设立更多跨国企业地区总部和结算中心具有重大意义,“开放是最大的优势,外资企业对上海的发展至关重要,也已经成为促进上海发展的重要引擎”。
应勇说,外商投资法草案审议通过后,上海将抓好贯彻落实。上海将全面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着力推动外商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前些年在自贸区基础上,上海相对在便利化方面做得多,自由化方面相比之下还要下更大功夫”。他举例说,比如外商投资法草案中的投资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一视同仁等规定,上海都要遵照法律实施。
外商投资法草案第13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发放”。应勇认为,上海自贸区、自贸区新片区都属于“试验田”范围,“我们要抓紧制订自贸区新片区的总体方案和具体实施意见,深化建设的同时,实施更具影响力的开放市场制度”。
应勇建议,要“突出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其核心是坚持内外一致的原则,把促进和保护投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到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平等保护”。
应勇还建议,要统筹好“扩大开放”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这是外商投资法的精神,也是‘投资管理’的题中之意”。他说,上海要依法执行外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规定,合理规范外商投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切实做到“放能放得开,管能管得住”。
他还建议,外商投资法草案通过后,对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管理,应尽快明确配套的管理制度,并尽快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清理和调整,以保证本法的全面实施。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中国青年网记者 王烨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