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发布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其中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并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规定,要求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澎湃新闻4月9日)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后,一场轰轰烈烈的扫黑除恶斗争,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展开。截止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对于其中的“黑”,比较容易理解,就是“黑社会”。根据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等特征。
但是,对于恶势力以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理解,并没有权威规范。学界一般认为,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等。
尽管这些学术“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缺乏权威性和规范性,容易造成执法机关或个人就案论罪,或者打击不力、打击面过宽。而《意见》的亮点在于,不仅明确界定了“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概念,更给出了具体标准。比如,“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样的精准化界定,有利于办案机关在实践中“按图索骥”,准确把握打击尺度。
另一个比较大的突破,就是《意见》在勾勒“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画像的同时,也画出了不予认定的“轮廓”,如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等等。这样的“特别条款”,有利于防止司法办案“扩大化”,确保违法犯罪行为“罪责相一致”,确保公平公正。
扫黑除恶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关系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危,关系社会秩序稳定,是民心所向,也是大势所趋。正因为其意义极其重大、影响极其深远,才需要慎之又慎,始终秉持法治之精神。在之前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特别提出“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统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意见》,为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定细规矩”,贯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更能“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让扫黑除恶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我们将迎来更彻底、更全面的最终胜利。
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