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马富春)甘肃省委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容错纠错的原则和办法作出了规定。办法由甘肃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联合起草。
办法指出,容错纠错建立在党章党纪、宪法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容错是包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无意过失和探索性失误、错误,对这些失误、错误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消极应付、不作为等行为不在容错范围内。纠错是纠正工作失误、错误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错误决定。
办法规定,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判断标准。具体而言,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办法指出,对一些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将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包括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的;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以及生态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推进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的;在全面深化改革、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中,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亲清政商关系中,因着眼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推进流程再造,创新服务模式,进行事项容缺受理、要件容缺审核的;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力度招才引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为重,权衡利弊、临机决断、主动担当作为的;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主动破除障碍、打破僵局的;其他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或者错误,应予以容错的情形之一,出现失误或者错误的,视程度应当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单位、人员参照执行。办法已从5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