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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单位在幼儿园和小学的建设工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移栽枣树,致使移栽的枣树死亡,导致生态环境遭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我单位特向公众道歉,并按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补栽所移栽枣树五倍数量的枣树。
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
二○一九年八月八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9年08月08日 0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