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12月3日电(范跃红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董碧水)记者今天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联合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省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11家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介绍,此次修订、出台的《办法》共20条,其中明确,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包括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违法记录予以封存。封存的犯罪记录包括立案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案件材料。
《办法》规定,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函”,与生效裁判文书同时送相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档案库。档案封面应加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字样,实行专门管理,同时在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加设封存模块或进行专门标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解封;电子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
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分案移送审查起诉、分案提起公诉、分案进行审理。分案处理的,在封存未成年人材料的同时,应当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未分案处理的,对其中未成年人涉罪记录需要封存的,应当将全案卷宗材料予以封存。
《办法》同时规定,裁判文书一般不得送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和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帮教机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知悉案情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扩大知情范围。
新闻报道、法制宣传等,一般不得使用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内容,确需使用的,不得公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所读学校等可能推知其真实身份的信息。
为了免除有关犯罪未成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办法》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封存机关应当告知其在就学、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保障其在就学、就业、生活保障等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等。
《办法》规定,对于应当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而未封存、违规使用电子信息系统查询未成年人信息、违规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泄露未成年人相关信息、违规出具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证明等情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