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媒体人何光伟,不久前刚与老家河南信阳的公安局对簿公堂。
事情起因是信阳市公安局原局长李长根的受贿罪判决书。这份今年4月突然在网上流传的判决书显示,李长根收了630余万元,行贿人包括当地公安系统近30名正副局长、政委、队长。送钱的目的,多是为升官,而与网上公开的众多判决书一样,这些行贿人名字多写为“李某”“杨某”“张某”等。
何光伟较了一个真:他检索发现,大多数“某某”仍然在位,于是向信阳市公安局递上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告知“买官者姓名、处理结果以及行贿人仍然在职的法律依据”。
申请遭拒了,随即他起诉了信阳市公安局。后者则在答辩状中“叫屈”,认为买官者姓名及处理结果是判决体现的信息,不是该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不属于政府信息。
信阳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对媒体的回应称,30余名行贿人有的给了警告、降职等处分,有的从实职调到虚职,也有的获宽大处理。
今年4月,就在李长根判决书流传网络前后,首次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发布了。新法的突出亮点,在于其写入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而对于何者属于“不公开”这种例外,《条例》明确地将“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位列其中。
不过,当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无论是新旧《条例》,其实都开了一个口子,那就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说句实在话,何光伟的“考题”,回答门槛并不高。他问姓名,而判决书已公布了行贿人的姓氏、时任职务,只要上网一搜,答案显而易见。再搜全名,现职大多就出来了,而与判决公布的“买”到的职务一对照,又几乎能得出处理结果。何光伟也坦言,仅有4人的现职他在网上查不到。试问,根据公共资源就可以整合得八九不离十的信息,是不是存在《条例》说的能作“区分处理”的地方?
但,公民有能力找出大致答案,不能取代政府发布信息。毕竟,不是所有人都具备娴熟的检索技巧,公民掌握信息的全面、权威程度也比不上政府。另一方面,此事事关公共权力的分配及政治生态,又已形成一定关注度,政府确有必要考虑是否在允许的范围内回应舆论关切。
与“处理了就行了”相比,更容易拿高分的态度是“处理了也告诉你”。权力来自人民,用权应受监督,这是最基本的政治伦理。千万不要觉得一些公民的追问多余,一是社会必然会有热衷于追问的公民,这是难以逃脱的规律;二是你不说,难免外界胡乱猜测,既对干部个人成长不利,也增加社会治理成本;三是公开也是对行贿受贿现象的一次亮剑,对潜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警示。
当然了,公开姓名和处理结果,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恶心谁,也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保障一种面向公民的知情权,继而是监督权,让人基于充分的事实可以追问一些真问题。比如,获得宽大处理的官员,情节确实比其他人轻吗,有的官员以行贿谋取提拔,且数额超过立案标准,为何没被认为涉嫌行贿罪等等。公民有了疑问,政府能说多少就说多少,在这样的良性互动中,社会能更快形成共识,逐渐更健康、更成熟。
另从诉讼法的角度观之,李长根案是公开审理的案件,本案行贿人的证言都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旁听群众完全可以知晓。基于此,这30余人的身份本来就默认是可以公开的。
一个印证是,网上公开的该案判决书,其实已点出了一名行贿人的全名。他被淹没在众多“某某”中,极少有人注意到他。
这位唯一实名者,是承包信阳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工程的商人。为了顺利要回工程款,他给李长根送了一对瑞士AP牌情侣表,价值27万余元人民币。诚然,对一些人来说,他的身份、请托事项并不尖锐,这公开得或许不够“解渴”,可我们不妨善意地认为,这是一个足以令人欣慰的开始。
但我们同时要记住“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古训,特别要注意避免个别网友对此形成“官员可以匿名,非官员只能实名”的误会。这种误会既不符合事实,又会加剧社会撕裂,是一种最差的结果。
卢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