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得100多万元善款,仅仅拨给受助人两万元——贵州“43斤女大学生”吴花燕的病逝连日来引发公众对慈善组织募捐以及善款使用的质疑。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今天采访发现,在这起募捐活动中,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儿慈会”)疑似存在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活动、擅自改变募捐款物用途等行为。
为吴花燕募捐的“9958救助中心”是儿慈会设立的儿童紧急救助项目。针对网友普遍关注的“募捐超百万、拨付两万元”问题,儿慈会1月14日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9958救助中心”在微公益平台与水滴公益平台共计为吴花燕筹款1004977.28元。在款项的使用上,2019年11月4日,“9958救助中心”转款两万元(微公益平台1万元,水滴公益平台1万元)至医院,用于吴花燕的治疗。
关于其他款项未拨转的原因,儿慈会称,“结合当地政府启动救助机制的现实情况”,吴花燕及家属同时提出捐款使用意向需求:余下款项希望预留至手术和康复治疗再使用。
多位网友和专家学者发现,“9958救助中心”这一项目疑似违反了儿慈会的宗旨和章程。
该基金会的宗旨为“救助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帮助他们获得生存与成长的平等机会和基本条件,资助民间公益慈善组织为少年儿童服务。”
根据“9958救助中心”在微公益和水滴公益两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上为吴花燕筹款时提供的备案号,记者在民政部“慈善中国”平台上查询到,“中华儿慈会9958儿童紧急救助中心”募捐方案载明,募捐款物用途为“用于0-18岁困境大病儿童的医疗资助、心理关怀及生活助困费用”。
但公开报道显示,2019年吴花燕已23岁,显然不属于“少年儿童”。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说,现在公益圈有一种乱象,“只要有悲惨的故事,以公众关注的新闻当事人名义,就能获得大批的捐款,根本不管募捐对象是否符合公益组织的业务范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说,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能为个人利益发起公开募捐,否则慈善组织就丧失了公益性的基本特性,不符合慈善捐赠的慈善目的性和公益性特征。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表示,《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陆璇认为,未按程序改变募捐款物用途也涉嫌违反民政部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此外,《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陆璇说,儿慈会有关吴花燕的募捐方案显然与在慈善中国备案的募捐方案不符,是未按规定报送还是另有原因?儿慈会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尽早向公众说明。
记者就以上问题今天多次联系儿慈会理事长兼秘书长王林,未获答复。
周筱赟建议,儿慈会是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均是民政部,民政部应当尽快对此事予以调查核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本报北京1月15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耿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