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2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均斌)今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与境内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居民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其中,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境外所得若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的,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等不在抵免范围内。
随着中国“走出去”的步伐越来越快,国内不少企业的业务遍布全球。公告明确,对于这些被派往境外工作的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预扣预缴税款;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可以由其预扣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公告还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