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定为陋习,丰富了公民社会公德的内涵,给公民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义务。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要求是全面的,禁止食用的对象并不限于那些有明显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对于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是必要的。公民不食用野生动物,根本上要靠其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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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风易俗 坚持法治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立法机关基于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针对当前防疫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及时作出的重要举措。《决定》不但强化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更有助于在全国范围以法治方式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可以预期,这个《决定》未来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持续提升全民族生活方式的科学健康文明水准。
认定滥食野生动物本身即陋习,是我国立法机关代表全民族作出的重大宣示。长期以来,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立法在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方面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但总体而言,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基点仍是维护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财产所有权。在这一逻辑下,公民个人食用合法狩猎或者人工繁育的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不被禁止的。这种行为通常不会危害到物种延续和生态系统本身。
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次提出,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要“尊重社会公德”,希望公民有意识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是一个重要进步,反映了全民在应当如何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问题上,态度已经悄然发生变化。2018年的修法正确地保留了这一规定。虽说如此,但仍有一些人仍不认为食用野生动物有何不妥,这反映了一些人的野生动物保护观念没有相应地提升。
此次的《决定》,直言滥食野生动物是陋习,明确了“社会公德”的内容现已包括不滥食野生动物。尊重社会公德是中国公民的宪法义务。这就意味着,我国从此以独特的方式,从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切入,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保护人民 全面覆盖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这一《决定》显然不仅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才是其更为重要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迄今为止,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全部动物宿主仍然未有定论,其传播到人的过程尚不清楚。但已有相当多的研究表明,当代新发传染病常与野生动物有关。这次的《决定》不但要求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且要求“全面”禁止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在内。这就在野生动物保护原有立法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了从源头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力度。
准确理解《决定》中的“全面”二字,要以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为目的。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至少包括两类: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两类各有名录。这种区别体现了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的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
但是,现行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基础是,在自然条件下不同的野生动物具有不同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相应地,我国刑法也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主要当作经济类犯罪处理。在民事、行政领域发生的纠纷和诉讼中,还存在一些地方只看重第一类野生动物,而不把第二类同样视为“野生动物”的现象。
在当前抗疫工作中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不但没必要区别上述两类野生动物,而且,对没有重大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只要它本来在野外环境中生长,也不宜继续猎捕、交易、运输,更不能直接获取而食之。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只要没有交易、运输的环节,几乎上不了普通人的餐桌。至于没有进入两种名录,又是人工繁育所得的动物,是否仍属于被禁食的范围,这可能是人们比较感兴趣的话题。比如,某市最近起草并发布了一个地方性法规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宠物”也纳入了禁止食用的范围。严格来说,《决定》确实没有涉及“宠物”。不过从《决定》全文来看,只要不是第三条所说“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就比较宽泛地认定为被禁食的动物似乎也无可厚非。以公民个人而言,为了避免违法,慎食常见家畜家禽之外的动物恐怕还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坚持法治 把握尺度
公权力机关在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时,应当坚持法治的原则和价值。
疫情出现后,浙江、北京等许多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已经授权行政机关在野生动物管理方面采取严格措施,广东等数省先行要求“不得滥食野生动物”,山东则提出“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这些省市在继续执行地方人大常委会相应决定时,应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决定》为遵循,注意新《决定》已经扩大了禁食禁捕、禁止交易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
《决定》“加重处罚”的涵义是民众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决定》第一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回应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此谈到,我国立法机关下一步将结合法律的修改完善,把握好法律衔接,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为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供刑法保障。
与此相关,决定第二条要求对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为食用而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是可行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九条所处罚的是公民个人的“购买”行为而非“食用”行为。决定第二条“全面禁止”的却是“食用”行为。
这是不是说,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要把重心从打击购买活动转移到发现违法食用上呢?笔者认为,显然不是这样。实际上,既然是野生动物,只要截断购买环节,食用也就几乎无从谈起了。在当前抗疫的重要时刻,把握好这一尺度,是有必要的。
屠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