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已九旬的李泽厚,突然成为上周的热门文化人物,他发布的一纸声明,让这位著名学者成为舆论焦点。
在经历了一圈李泽厚发布声明、再发补充声明、相关公司回应、李泽厚晒合同之后,李泽厚是否被侵权的“罗生门”接近真相大白。
由“出版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构成的财产权,以及由“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尊重作品权”等构成的人身权,这两种权利共同构成的著作权,通过这一事件得到了一次传播与普及。
一份“匆忙”发表的声明
一切因为由李泽厚亲笔起草的“特别声明”而起,这份声明5月29日发表在微信公众号“刘悦笛”上,当天即引发广泛关注,李泽厚的九旬高龄和他著名学者的身份,是这份声明立即刷屏的原因之一。
在李泽厚的声明里,是能看得出“委屈”成分的,他使用了比较坚定的语气,表示自己从未出版过《美的哲学》一书,以后也不会有,某出版社出版的《美的哲学》三卷本,既未通知他,也不知是如何选择、安排、改动、删窜的,所以他不能承认这本书是他的著作,对此也不负任何责任,在结尾,还称此事涉及的法律问题,当由律师考虑。
这份声明的发表,带有“匆忙”和“焦急”的色彩,从字面意思理解,容易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美的哲学》是一本盗版书,包括书名与内容在内,均与李泽厚没有多大关系。或是出于给读者造成误导的担心,李泽厚当天又通过“刘悦笛”公号以留言形式发表了“补充声明”。
通过“补充声明”,读者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发生了什么状况:原来《美的哲学》收录的内容,是李泽厚上世纪80年代以及90年代的旧作,版权已归属台北某书局,但鉴于该书出版未得到作者同意,改窜书名及篇章内容,导致不能如实表达作者的观点和看法,容易给读者造成误导,也有损于作者,所以李泽厚才说,“我有权利声明不承认它们仍属我的著作。”
通俗地讲,虽然《美的哲学》流淌着如假包换的李泽厚的“血液”,但李泽厚不承认该书是他的“孩子”——无论书出版之前还是之后,作者都没收到通知,没参与自己作品的修改完善,当然,版税收入也可能旁落,这件事发生在任何作者身上,都难以接受,李泽厚也不例外。
一场旧事重提的口水仗
北京某传媒公司反应速度很快,在同一天紧急发布了一份声明,梳理了《美的哲学》一书的版权来源链:这家传媒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署了出版与发行合同,而某电子商务公司所拥有的李泽厚作品出版授权协议,来自台湾某书局,台湾这家书局的李泽厚作品著作权,属于李泽厚本人转让,至于出版《美的哲学》一书的出版社,则是北京这家传媒公司授权的。
这一系列著作权的转让、授权、再授权乍看上去令人眼花缭乱,但其实链条还是蛮清晰的。一场发生于2013年的官司,或能作证李泽厚部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994年,李泽厚与台湾某书局签署了《著作财产权让与契约》及《著作财产权让与证明书》,将《美的历程》《华夏美学》《美学四讲》等10部作品,以《李泽厚论著集》名称转让给台湾某书局,并收取了稿费。2010年,国家版权局向台湾某书局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实该书局永久取得了《李泽厚论著集》的“著作权财产权”。但在2007年,天津某出版社从李泽厚那里得到了出版合同,并随后印刷出版了包括《美的历程》在内李泽厚的4本著作,台湾某书局知情后将天津某出版社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天津某出版社侵权,应立即停止销售图书,赔偿原告损失,这就是当年被媒体报道的李泽厚作品著作权“一女二嫁”案,当时沸沸扬扬。
2013年的这场官司很容易看懂:李泽厚认为台湾某书局只能在台湾地区出版他转让著作权的图书,而法院当时认为,虽然后期甲乙双方的合同没了“全世界中文版(含繁、简体字)”字样,但因“契约商议在先、支付稿费行为在先”,已经事实上构成了著作权的转让,台湾某书局有权利对写进合同的李泽厚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财产权方面的处置。
伴随李泽厚最新的声明,2013年的官司被旧事重提,台湾某书局与作家们的关系,也成为话题之一,在过去,台湾出版公司与作家是可以相互帮忙的友好关系,出版公司可以为作者预付稿费帮作家渡过难关,作家也时常会以优惠的条件将著作权转让给出版公司,因为有友情的温度在,所以他们之间的合约未免有潦草之处,这为以后的纷争埋下了伏笔。
出版社究竟错在哪儿?
《美的历程》是李泽厚最重要的代表作,此书1981年首次出版后引发震动,被冯友兰评价为“一部大书”,迄今不仅畅销数十万册,也是了解中国文学、哲学、文化的一部必读的思想之书。
《美的哲学》很容易被当成比肩《美的历程》的出版物来看待,但《美的哲学》这个书名从未从李泽厚口中透露过,其中蹊跷可想而知。
据比对,这次新出版的《美的哲学》,其实就是李泽厚《美学论集》的内容。《美学论集》1980年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此次新版与1980版的《美学论集》内容高度相近,仅有个别篇目做了删减。但新版出版方在腰封上写的宣传语“中国美学大师李泽厚成名之作,‘美学四书’之遗珠”,容易给读者造成误导,导致部分读者误认为是未出版过的新作。
《美的哲学》的出版方作为一家正规出版社,对于图书出版的流程应当是很熟悉的。比如:出书需要拿到作者的文稿、得到作者的允许,签订详细的合同,这是常识,况且作者还在世,拿到联系方式并不难。而从李泽厚的声明看,这次出版社压根就没和作者打招呼,直接把稿子拿过来就印刷使用,虽然有来自某传媒公司的授权,但并不能撇清出版社在流程上有欠考虑。
即便与作者、著作权代理机构谈妥、搞清楚了权利关系,签订了无可挑剔的合同,可作为新的出版物,也应就图书内容的修改增删等工作,与作者保持密切沟通。
《美的哲学》收录的文章作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不排除作者的观点与理念发生变化,有想要修改的愿望,这个愿望应得到出版方的尊重,以更新后的内容呈现给读者,也是对作者与读者的负责。
“既未通知本人,也不知是如何选择、安排、改动、删窜的。”李泽厚的声明虽短,却把出版社的问题全说明白了,他这次没有谈财产权,也没说署名权有问题,而是著作权中人身权的主要构成部分: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尊重作品权,这三个权利是永久属于作者的。
李泽厚作品著作权有陈年隐情也好,有后边的官司纠纷也好,甚至对于他个人的评价,都不影响这次他所发布的声明合理性、正当性。
一位写作者可能左右不了自己的作品被印刷、销售,但作品的人身权,无论什么时候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获得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违背作者意愿,出版一本连作者都不承认、不接受的图书。
前些年,出版界乱象丛生,最近几年好了不少,但李泽厚此例表明,出版界的某些违规乃至违法操作,还在默默运行着。发生在李泽厚身上的这起著作权人身权维权行动,应该在出版界引起深度思考,面对老问题,如何用新办法来解决?在进行情理讨论的同时,不妨多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来避免类似尴尬的事情再次发生。
韩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