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何时起,“996”三个数字与“ICU”三个英文字母频繁联系在一起。上午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每周工作6天,近年来,这种风行于国内互联网公司的工作制度不时进入人们的视野。去年3月,一名程序员发起了名为“996.ICU”的项目,控诉长期“996”导致身边的同事住进ICU(重症监护室),呼吁抵制这种工作制。
一些著名的互联网企业家在公开场合发表了对“996”工作制的不同看法,支持其代表的“奋斗精神”,“能够996是修来的福报”一时引起舆论大哗。几天前,又有成功人士提出了更有“福报”的加班制度——“715”。
餐饮企业西贝集团董事长贾国龙在社交媒体撰文称,西贝的员工是“715工作制”,即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15小时,白天加晚上,夜里还总开会。他还说,“奋斗就应该是喜悦的、自愿的,不是每天苦兮兮的。你有多大的辛苦,就有多大的收益,奋斗才能创造喜悦人生”。
老总们的奋斗观引发了网友们的强烈不适——“为什么只谈奋斗不谈劳动法?”“员工‘996’,创造老板的喜悦人生。”
类似问题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归根结底是由于其涉嫌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休息权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利,它不仅关系到劳动者个人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存续。《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均对工作时间和保障休息权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外,用人单位还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加班费”。
然而现实是,加班成了社会中的普遍现象。《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显示,2003年至今,中国城镇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没有一年低于44小时上限。国家统计局7月发布的数据称,今年上半年,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6.8小时。
加班费可是真金白银。有的用人单位看起来很“精明”,比如本月初被曝光的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人事部门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做“公司奋斗者”,不仅需要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还要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
白纸黑字写着“自愿”,但“奋斗者”们真的“自愿”吗?该公司把申请书模版群发员工,字里行间体现的都是公司意志,没有任何自由自愿的味道。让员工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提前承诺放弃对公司的诉权,也体现着双方实际地位的不平等。
法律学者指出,工作时间基准具有强制性效力,体现的是劳动者生存利益,劳动者不可随意放弃这种权利。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达成的自愿加班并放弃加班费的约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明确,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裁判文书网披露过一起类似的劳动合同纠纷。中山市某公司任保安的李某签署了《要求自愿加班申请协议书》,双方约定“在星期六以及节日的加班均按日常正常工作时间计算报酬”,离职时因加班费的问题,双方对簿公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这一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书部分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出于其他原因,在未经过用人单位批准的情形下,自行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加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诉求。所以,一些用人单位也会采取隐形的手段,变相强迫劳动者“自愿”加班。例如,利用不合理的工作任务、绩效考核、末位淘汰等方式,使得劳动者不得不超时加班,以避免影响工作考核等。
尽管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但是,由于该规定较为宽泛,且劳动监察部门主动介入的动力也不足,这种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此外,举证也常常成为劳动者主张“被自愿”加班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一些劳资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交加班申请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尽管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实行“996”工作制,不允许提出加班申请,但用人单位不出示相关内部规定,劳动者很难举证获得支持。
作为个体的员工与作为组织的企业相比,力量实在弱小,甚至还相互竞争。“你以为一个老板让你‘996’,你就能够‘996’吗?不是的。因为还有其他的员工愿意。”经济学家薛兆丰在节目中就曾指出,“老板的出现,永远是给你多一个工作的选择。你的竞争对手是谁?不是老板,是跟你一样的其他的员工。”
在社交媒体上,人们借用社会学名词“内卷”来形容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每个人都不得不参与恶性竞争的场景。“你一努力,你的同事就倒霉。因为你一个人做两个人的活,老板就可以少招一个人,然后拍拍肩鼓励你好好干,不招人、不升职、不加薪继续让你干两个人的活,你加班到秃顶打吊针,也没人心疼你,因为你努力的报应就是老板不加薪地让你继续努力。你还要害得其他同事一样努力,大家都和你一起加班到晚上9点。”博主“推拿熊”对职场恶性竞争的刻画入木三分,曾引发10万多名网友的讨论。
说实在的,“996”真的给用人单位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了吗?简单地计算,员工比“955”多干了一倍的活,那岂不是公司白赚了一倍的钱?但这背后还有着复杂的管理学问题,工作时长的增加并不等同于劳动者工作效率与工作效益的提高。
在加班没有制度化的时期,少数“吃苦耐劳”的员工尚能通过展现自己努力的一面获取一些升职加薪的机会。但是,当加班成为一种制度,员工营造努力的“人设”反而成了鸡肋,KPI(关键业绩指标)也不会将加班时长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在“996”渐渐制度化的互联网公司,不少员工把本来“955”就能干好的活儿,非要拖到“996”来干。整个组织效率越来越低,而水电等成本却持续上升。
举个身边的例子,就在上个月,在某互联网大厂担任运营岗位的我朋友东东在群里吐槽:“我早就干完活儿了,但是我周围人一个都不走,可我好想走。”那时已接近晚上9点,“可能他们也是这么想的,但就是没人动”。
刚刚过去的周末,尽管周中的工作量已经“不饱和”,但按照公司“大小周”的潜规则,东东和同事还是默认要来加班。闲极无聊的她又在群里吐槽:“我对面的同事今天就没看电脑,我好歹还对着电脑‘摸鱼’,他直接抠手机。”但公司为这天依旧付出了两倍岗位工资的代价。
七八年前就有媒体报道,即使在“超勤文化”盛行的日本,质疑加班的声音也越来越多。日本中京财经研究所的研究报告表明,超过70%的受调查企业承认,因加班而导致疲劳工作、效率下降的代价已超越额外工作带来的收益。
“我的英国同事就很追求工作时间内大家可以一起想办法把工作做得更效率更出色,但是绝不会多上一分钟班。”如何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赢?一位在外企工作的“奋斗者”这样分享:“把免费加班的时间用来私下提升自己,要为自己努力而不是为公司努力,才能摆脱永远奋斗拿低薪的局面。”
7日晚,贾国龙就自己的言论做了最新回应:“不符合劳动法的事儿,不干!违背员工意愿的事儿,不干!自愿奋斗获得高回报,支持!”
合法、自愿、劳有所得……老板们嘴上说的,恰如你签下的那份《奋斗者自愿申请书》。
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