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客观要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立场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立场正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全过程中,为之筑就坚实根基,辅下浓郁底色,注入活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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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 以人为本
“科学立法”,何谓科学?科学意味着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活动的根本规律,就是人民是立法的主体,人民立法的目的也正是为了人民。科学立法通过民主性表现出来,也通过民主性获得科学性的保障;这是我国立法活动中科学性与民主性的辩证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新时代我国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权利需求不断提升,从而有了将人民权利系统化、完善化地表达并提供强大实现保障的强烈需要。立法积极回应这一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重大表现,就是颁布实施《民法典》。我国《民法典》以七编、1260条、十余万字的篇幅,体系化地规定了人民群众能够享有哪些权利,权利如何取得,权利如何行使,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怎样的法律保护。整部《民法典》沿着“权利通则——权利分则——权利救济”的线索展开,自始至终贯穿了“权利”这条根本脉络,通篇写满了人民群众所享有的权利保障。民法典是人民的权利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民本性。在民法典中,还特别设计了针对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种种规则。例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民法典第359条第1款)、房屋征收补偿(民法典第243条)、见义勇为致受害人损害的免责(民法典第184条)、小区公共部分广告收益归业主共有(民法典第282条)、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1035条)等等,这些规则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严格执法 执法为民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故法之关键在于执行。科学立法完成之后,接下来就需要把贯彻人民立场的法坚决地执行下去,通过严格执法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从法律制度推向客观现实。
政府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法治政府最为核心的要素就是将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让政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权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职权法定;二是权责一致。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行授予原则,并且要求政府接受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建立健全监督体系,让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共同发挥作用。法治政府的理想状态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政府权力的行使要本着公开透明、服务人民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权力清单,让人民群众知晓政府的权力边界,明确政府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现人民对政府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地增强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安全感和获得感。
公正司法 人民至上
司法是公平正义和人民权益维护的最终保障。公正的司法维护正义,不公正的司法毁灭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公正的检验标准是什么?仍在于人民。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终极追求,而它并非虚无缥缈,而是可以感受得到、也是必须感受得到的。公平正义必须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得到的方式存在。所谓司法公正,就是将立法中的人民意志和人民利益予以贯彻实现的最终结果,最终的评判标准仍是人民。司法公正应当如冬日阳光一样温暖人心,融化当事人心中的冰封。习近平总书记说:“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因此,公平正义不应当高高在上,不能自认为获得实现即可,而是应当在司法为民的思想引领下,深入到当事人内心,使当事人感受到正义的温暖,从而打开“心结”,真正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
全民守法 依靠人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源于人民而立,为人民而设,也依靠人民来贯彻实施。全面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是人人遵守法治,人人维护法治,人民群众普遍把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全民普遍的法感情与法意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之根本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需要首先从思想上唤醒和培养民众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分为法感情与法意识两部分。信仰法律、崇尚法律、信赖法律,这是法感情;遇到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非通过人情关系或暴力途径解决,也不保持沉默,这是法意识。有了法感情,人民群众从内心真诚地信仰法律,就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和自觉遵守者。有了法意识,人民群众普遍具有了凡事求诸法的思维方式,遇到权利侵害之时坚决地使用法律武器进行斗争,就会成为法治的坚定捍卫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是人民性的质的凝练。全面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要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来完成。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看准了这一根本点,而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我们应当深刻领会这一根本立场,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将其进一步深入地贯彻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领域全过程之中。
于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