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均斌)一个重大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税收法律草案时被反复提及——税收法律应该有立法宗旨或立法目的。
3月1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印花税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刘修文再次提出了这个问题。
明确立法宗旨,就是要解释为什么制定某个法律,让公民全面了解订立具体法律条文的理由和意义,帮助人们理解“法律的精神”。
我国目前现行有效法律共275件。据不完全统计,九成以上的法律、决定都在第一条或者序言中明确规定了立法宗旨。
立法法第3条至第6条明确了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体现人民意志”“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等。刘修文认为,明确税收法律草案的立法宗旨,不仅能使税法文本在体例上更加完备,也是贯彻立法法关于提高立法质量要求的具体体现。
实际上,我国现行的11部单行税收法律中,只有环境保护税法、耕地占用税法明确了立法宗旨,其他9部法律都没有立法宗旨的规定。
刘修文说,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有观点认为,税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大家对此都心知肚明,没有必要写,也不太好写”。
另外,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一般都没有规定立法宗旨,实施得也挺好,也没有出现要求“明确征收目的”的相关社会舆论或者涉税争议,因此税收立法不一定要明确立法宗旨。
“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刘修文表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税收立法质量,我们应当打破惯性思维,统筹考虑明确税收法律的立法目的,明确印花税法草案的立法宗旨。
他呼吁,从印花税法立法开始,将立法宗旨作为起草、制定单行税收法律的基本要素,并在印花税法草案中增加一条作为第1条——“为了完善印花税税制,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降低征纳成本,提高收入质量,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