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潜逃境外19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3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提到了这个“首次”。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80岁的程三昌曾任河南省政府驻香港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308万余元,2001年2月逃往境外。2002年,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但程三昌至今没有归案。
最高检办公厅副主任马骐介绍这起案件的最新进展时表示,2020年,最高检指导河南省检察机关对程三昌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这起案件是在中央追逃办统一组织和协调下,检察机关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办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在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表示,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建立后,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毛立新介绍说,刑事缺席审判是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特殊诉讼制度。立法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需要,使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特殊案件,得到及时处理,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同时,对潜逃境外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彰显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此案是在我国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加强境外追逃追赃的背景下,对于外逃贪官首次启用缺席审判程序,标志着这项制度被激活,必将对类似程三昌的外逃贪官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毛立新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对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表示,贪官外逃后,目前可以使用几种手段对其追责,比如发布红色通缉令追逃,在国际公约、引渡条约框架下进行引渡,或由我国根据移民法等规定进行遣返,或由所在国起诉、审判,解决追究贪官的刑事责任问题,或通过劝返让其回国自首。
“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之前,是不能对外逃贪官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李宗胜说。
两名接受采访的法律界人士介绍说,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和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缺席审判制度前,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家条约中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人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未按要求归案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外逃的贪官,可以请律师,如果不服判决,有权上诉。外逃贪官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缺席审判过程中,外逃贪官被抓回来了怎么办?主动投案怎么办?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如果判决生效了,外逃贪官才归案怎么办?根据刑诉法规定,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归案的,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
交付执行刑罚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这样规定,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李宗胜律师表示。
毛立新表示,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在程三昌涉嫌贪污犯罪一案的审理中如何操作落地,都值得进一步关注。
本报北京3月8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