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宿迁6月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超)“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今天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首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据了解,本案系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判决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
去年4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2017年6月1日以来,章某经营的文身馆先后为40余名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图案有“一生戮战”“二郎神”、画臂等,且章某在从事上述文身业务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宿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文身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对其心理健康亦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使其入学、参军、就业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
法院认为,章某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章某的文身经营具有开放性,任何接触到其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都属于潜在顾客,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权利侵害行为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时,该行为就不再单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而具备公共利益属性,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章某应当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从法律层面看,我们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推动形成不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识,促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该案合议庭成员、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辉说,“从社会层面看,我们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