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大代表黄丽珍向正在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提交《关于加快研究和出台鼓励三胎生育的计划生育政策下职场女性合法权益保护的建议》,提出将已婚未育女性的公平就业问题纳入政府考量,对生育三孩的女职工所在单位进行补贴。
三孩政策实施后,如何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备受各方关注。在近期多地召开的地方两会上,此话题也引发热议。其中,人大代表提出对生育三孩的女职工所在单位进行补贴,这实际指向的是完善社会生育成本分担机制这个重要议题。
众所周知,营造良好的社会生育氛围,需要凝聚合力,其中,企业也是一个重要的责任主体。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就提出,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不过,鼓励企业积极承担起应有的“生育友好”责任,也离不开相应的激励机制。
黄丽珍指出,三孩政策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出台鼓励措施,如延长产假、护理假,增设育儿假等,给父母更多的时间照顾子女,但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企业用工成本上涨。这背后企业所遭遇的压力的确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完全无视企业的这种压力,将不可避免地让企业对招录育龄期女职工,特别是未婚和已婚未育女性心存顾虑,进而可能弱化相关鼓励生育措施的有效落地。
应该看到,现代社会生育意愿降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职场女性的生育成本在大大提升。其中一点,就是一些女性担心因生育影响到个人的就业或是职业前景。而要减少女性的这一顾虑,就要求企业要依法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但是,敦促企业落实这方面的责任,一需要相关法律的严格执行,但另一方面,也应该考虑到企业所承担的成本是否足够合理。比如,一些女性职工较多的企业,可能面临相对更高的“生育友好”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补贴和外部支持,而是将责任完全推给企业,这显然不够公平,也很难让企业对“生育友好”的支持真正持续下去。
当然,具体如何让企业更合理地分担好生育成本,需要有严肃讨论和论证。像黄丽珍就建议,对生育三孩的女职工所在单位进行补贴,如单位的生育女性达到一定比例,可以减免生育保险金。这样的建议是否足够靠谱,是否对所有企业都公平,还是一个疑问号。但是,该建议指向的优化生育成本分担机制议题,的确值得深思。
应该看到,社会生育支持体系的建设,是环环相扣的。在个人、政府、企业之间,理应考虑到生育成本的合理分配。任何的“失衡”,都将影响生育支持效果最大化的实现。事实上,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上公开答复相关建议时就表示,在继续落实好现有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围绕更好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合理减轻企业用工成本,该局将与财政部等部门密切协作,统筹考虑政策可操作性、不同企业间的税收公平等方面因素,积极研究相关储备政策措施。也就是说,目前相关政策的研究已经被相关部门提上议事日程。
不过,考虑到当前社会生育率继续走低的现实,尤其是最近国家统计局披露的数据显示,全国人口净增长数字创下多年来的新低,相关鼓励措施的出台,需要有更多的紧迫性。可以说,只要有利于提升社会生育意愿,缓解生育顾虑的政策和措施,都应该尽快出台。
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