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天公布,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分析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运用一般条款认定市场竞争行为正当与否,核心是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日常道德标准,而应当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8654件,其中,仿冒混淆行为案件数量占很大比例。《解释》用11个条文,重点从3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混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电商平台“二选一”“网络虚假刷量”、屏蔽浏览器广告等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规范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审理智能产品语音指令案,制裁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恶意混淆、误导公众行为;审理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维护用户数据权益和隐私权。人民法院坚决制裁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利用算法实施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行为;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探索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
这名负责人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修订后的新增条款。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发展快的特点,《解释》未进一步列举新的行为方式,而是严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竞争政策,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法律适用条件作出适当细化,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规则指引,同时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
《解释》将于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