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月21日,上观新闻)
就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一环,让每个公民都能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收入,既有益于社会稳定,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于曾经罹患传染病,但已经治愈的劳动者而言,他们理应享有在公平无歧视的大环境中获取就业机会的权利。而要彻底根除既存的就业歧视,构建公平的就业环境,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的预防、纠错与惩违措施。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都会进行体检,对员工的健康状况也有一定要求。其中,食品行业等特殊领域对从业者要求更严,会要求员工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应提供健康证等。客观而言,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实际情况,对求职者的健康状况提出合理要求。但是,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把要求扩大到既往病史层面,肆意窥视求职者的个人隐私,更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把求职者的病史当成一件“武器”,以此对就业者加以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就业限制上,相关法律则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综合这些规定可知,尚未治愈的传染病患者,只是不能从事特殊岗位。至于已经痊愈的传染病患者,更不在禁止之列。当下,某些用人单位明目张胆地拒绝已经痊愈的传染病患者入职,于法无据,必须得到纠正。
然而,道理虽是如此,求职者的实际处境却不乐观。相对于用人单位,个体求职者往往处于弱势,对用人单位的无理要求难以抗拒,只能被迫交出个人隐私,任对方“挑选”。此外,一些用人单位也担心招录此类患者后会面临麻烦。在各种因素的叠加之下,已经痊愈的传染病患者在求职过程中难免会遭遇或明或暗的歧视与偏见。要想防止他们受到此类伤害,维护平等的就业环境,社会还有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
在观念层面上,所有人都应树立平等待人的理念,摒弃用有色眼镜看人的习惯。医疗与公共卫生机构则应严格遵守职业伦理,保护好患者隐私,不能让患者的病史信息随意示人。如果仍有用人单位非要就此歧视传染病患者,仲裁机构还应坚定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让违规单位付出代价。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在政策上支持痊愈的传染病患者正常就业,避免他们在就业后遇到不合理的磕磕绊绊。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