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春节后我会返回北京,继续为弟弟和劳务公司确立‘劳动关系’、讨回公道,开始新诉讼。”外卖骑手张庆意外去世后,他的哥哥——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农民张青这样说。
2022年1月,为“饿了么”平台送餐的众包外卖骑手张庆突发疾病死亡,经过历时近两年的劳动仲裁、两级法院审判,均认定张庆与“饿了么”平台无劳动关系。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网络带货主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左右。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近日在采访中了解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存在的灵活性、多元性等新特点,给法律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新挑战。
“直到死都不知道与谁签了合同”
张庆2019年12月20日在蜂鸟众包App下载注册,成为“饿了么”外卖蜂鸟众包骑手,工作地点是北京市通州区。2022年1月31日清晨,张庆在租住地突发疾病死亡。
为了给弟弟申请工伤并获得相关赔付,张青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确认张庆与蜂鸟众包App、饿了么App的运营企业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通州仲裁委2022年6月20日裁决驳回了张青的仲裁请求。张青不服该裁决,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庆与拉扎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拉扎斯公司辩称,“饿了么”平台属于为餐饮商家、消费者、配送公司提供订餐信息、配送需求的第三方居间服务网络平台。拉扎斯公司的合作方——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分公司、江西速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提供配送服务。
张青的代理律师、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时福茂对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表示,张庆在蜂鸟众包平台注册,作为专职餐饮配送服务骑手,通过平台接单,为被告提供有偿劳动,接受被告的多项制度管理,双方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各项条件。张庆的劳动管理基本是由拉扎斯公司线上通过算法设计、标准化服务要求和计酬规则制定完成的,而外包服务合作组织——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下属的两家公司并没有进行实质的线上线下管理。
一审败诉后,张青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终审判决认定,根据拉扎斯公司提供的《蜂鸟众包用户协议》,张庆已知悉蜂鸟众包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与蜂鸟众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张庆在注册蜂鸟众包App时,已点击“同意”,张庆不受拉扎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因此,确认张庆与拉扎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
张青说:“作为骑手,张庆直到死都不知道与谁签的合同,这是最让人伤心的。”
时福茂认为,互联网平台用工一般都是通过软件进行隐形远程管理,劳动关系往往通过外包、分包被拆解,变得更加复杂,出现工伤事故,劳动者权益很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应遵循“事实优先”
2023年5月,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灵活就业的家政保洁员和劳务公司被法院判定存在劳动关系。
宋某于2019年10月26日到某员工制家政公司应聘家政保洁员,双方订立了《家政服务协议》。经培训合格后,宋某按照公司安排为客户提供入户保洁服务。
2020年1月,宋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家政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各类治疗费用,家政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宋某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家政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两级法院均判定宋某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人社部、最高法在点评此案的典型意义时表示,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发生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当充分考虑家政服务行业特殊性,明确企业运营模式,查明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区分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形,据实认定劳动关系。
“这一典型案例体现出法院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潘丽丽一直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她认为,确定劳动关系需要分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家政公司通过平台向宋某安排工作,并通过发放全勤奖、扣减服务费等方式控制管理宋某的工作时间、接单行为、服务质量等,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家政公司统一为宋某配备保洁工具,并以固定薪资结构向宋某按月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宋某以家政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家政服务,家政公司将宋某纳入其家政服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并通过禁止多平台就业等方式限制宋某进入其他组织,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组织从属性。根据事实优先原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潘丽丽说。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一站式”调解纠纷
2024年1月下旬,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办理此类纠纷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和法律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在解读《通知》时表示,相较传统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更多呈现民事权益与劳动保障权益相互混合、难以区分的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难以弄清自己为哪家企业工作、应享受哪些权益保护、应到哪些机构维权。
《通知》提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人社部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可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帮助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投诉无门问题,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现案结事了。
潘丽丽指出,此前,为化解劳动争议,多地建立了人社、工会、法院等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调解、仲裁、审理多方联动,还有些地方在人社局下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通知》中提到的“一站式调解工作”应如何与已经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衔接、整合,需要进一步考虑、明确。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桂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