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一个老旧小区里,50岁的蒋英(化名)躺在床上,42岁的妹妹俯身,用手指压住姐姐的舌头,把水一点点喂进去。

  姐姐出生就患有脑瘫,没有生活自理与语言表达能力。妹妹持有精神残疾证。这个“一户多残”家庭,父母相继去世,只剩姐妹两人相依为命。

  母亲临终前,在住所地居委会工作人员和邻居见证下,拍下一段视频,将两个女儿的监护责任托付给孩子的叔叔。叔叔持这段视频前往法院,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正式成为侄女的监护人,然而却未能立案。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法院认为,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立遗嘱人在生前已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姐妹俩的母亲生前并未通过法定程序先行成为姐妹俩的监护人,因此叔叔以视频为由,主张成为姐妹俩的监护人不符合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无法立案。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同意”二字,成为监护成立的前提。为此,叔叔先找到姐妹俩的住所地居委会。居委会答复无法出具这样的证明。理由是,如果指定了叔叔,如果其他亲属比如姑姑、舅舅等人有意见,会不好办。

  叔叔转而前往姐妹俩的户籍地居委会寻求帮助。居委会工作人员协助叔叔联系了双方家族中具备资格的近亲属,并表示,若能获得所有相关亲属同意,愿意尝试推动指定监护人事宜。叔叔为此多方奔走,除了蒋英母亲的一位长期失联、旅居海外的妹妹无法取得回应外,其他亲属均表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启动法院特别程序所必需的一纸“同意”证明,依法须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出具。姐妹俩的叔叔转了一圈,仍未拿到“同意”证明。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为这户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她认为,此事揭示出当前监护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居委会“同意”环节时普遍存在执行难题。

  今年年初召开的上海两会上,张玉霞建议完善改进意定监护制度和临时监护制度。她指出,法律对于监护的规定比较原则化,需要可供基层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流程指引和权责清单。

  “实际上,居委会比较适合承担这项工作,他们熟悉社区实际情况。”张玉霞建议,当务之急是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司法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出台细化的操作指引。例如,明确居委会在出具“同意”意见前,需要完成哪些必要的调查步骤;明确临时监护启动后,生活照料、财产管理的具体标准与权限边界。

  2025年8月,上海市委社会工作部公布《上海市居委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旨在系统提升居委会的服务与履职能力。

  张玉霞认为,制度落实的关键在基层,在民政部门牵头厘清标准的同时,可由上海市委社会工作部加强对基层组织的专项培训。

  张玉霞建议,相关部门可将监护制度的法律条文、操作指引与风险防范等内容,转化为基层看得懂、用得上的工作流程,并纳入对基层工作者的常态化培训计划。民政定标准,社工抓培训,让基层在面对“同意”与否的抉择时,既有章可循,也有能力执行,将监护责任的“最后一米”,转化为现实中可迈出的扎实一步。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3月31日  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