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遗嘱指定监护案的审结,让一名先天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男子的后半生,有了确定的依靠。本案主审法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张家湾法庭庭长孟强讲述了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
该男子先天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母亲早已离世,数十年里,父亲是他唯一的照料者,并已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他的监护人。2018年,父亲感到自己的身体日渐衰弱,于是他写下一份遗嘱:自己身故后,由堂弟郭某抚养照顾儿子,儿子的日常开销从他留下的财产中支出。遗嘱全文由父亲书写,末尾签下姓名,标注了完整的年、月、日。
2023年,父亲去世。郭某拿着这份遗嘱,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担任侄子的监护人。孟强表示,按照民法典规定,作为堂叔的郭某,属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在监护制度中,遗嘱指定具有优先效力。”他解释道,这位父亲在2018年写下的遗嘱,在法律效力上“突破”了法定顺位的排列,直接选定他最信任的人。
法律赋予父母“指定权”,但法院需要依法行使“确认权”,经形式审查,这份遗嘱每一处细节都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在实质审查阶段,法院须确认父亲的选择是否真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孟强前往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开展调查,通过社区记录和邻里口述了解到,父亲在世时,郭某确实经常上门协助照料。
孟强解释,本案中,郭某作为被监护人的堂叔,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若无遗嘱指定监护,要取得监护资格,依法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父亲作为监护人,所立遗嘱有效简化了郭某获得监护资格的法定程序,让父亲把儿子交给信任的亲人照顾这一意愿依法获得优先适用。
孟强表示,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允许父母在生前以法律认可的形式,为子女提前选定一位照护者。案件审结后,这位被父亲牵挂的智力残疾男子,已在堂叔郭某的照料下,继续正常生活。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通讯员 李成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3月31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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