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贵版发表了李海庭的文章《再议“撞了白撞”》(以下简称《再》文),我看后很有想法。有关“撞了白撞”是否合适的争论,可谓激烈、残酷,《再》文提出了很好的问题:汽车刹车以后,车辆并不能马上停下,这往往使人车相撞事故“不可避免”。只是,《再》文似乎是倾向于由行人一方负担那个刹不住车的责任。
这就引发问题,你刹不住车,怎么让别人负责?
由于惯性的缘故,刹车之后,车辆还会继续前冲一段距离,这是司机所无能为力的,这一点,我想不难理解;但是,能否据此就可推出车方没有责任的结论呢?我看不能。
首先,要说刹不住车,那是谁都无能为力的,不但是司机无能为力,行人一方也是同样无能为力。如果车方不负这个责任,“撞了白撞”,那么,这不分明是在叫行人一方负担这个责任吗?这显然不公平。毕竟,车方是车辆的直接受益人。
其次,司机虽然不能想刹住车就刹住车,但是完全可以通过减速大大缩短刹车距离,那么,司机又是可以大有作为的,车辆毕竟是控制在司机手里。那么,因为车辆事实上的“失控”造成人车相撞,还要“撞了白撞”,道理何在?
最后,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是有最高限速的。限速的意义就像上面谈到的那样,是为了缩短刹车距离,发生险情能尽快停下。这个限速不应被机械地理解,例如,这段公路限速60公里,不是说我不超过60公里就是不超速;而应该被机动灵活地掌握、运用、判定。例如一只皮球滚到道路上,司机应该马上减速甚至刹车,因为可能那后面就跟有顽童跑过来!
没人会反对法治社会,但我反对打着法治的旗号,强制推行悖情悖理的“撞了白撞”交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