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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出台
37条司法解释放出长远利好

2003年01月10日 01:41:18

本报记者 崔丽 王尧

  最高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去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时一样,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引来近80家媒体。和去年仅有6条的“通知”不同,今天这份刻着最高人民法院鲜红印章的公告显然厚实、沉甸了许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说,这是继“通知”发布后,最高法院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共八章37条的规定,内容涉及了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诸多方面,包括一般规定、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等。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郭锋说:“这个司法解释2月1日生效后,像‘大庆联谊’这样的案件不会再拖下去了,估计春节后就会开庭审理,股民有盼头了。”

  一、前置程序口子开大

  “规定”与“通知”的最大不同,是此次“规定”设定的前置程序口子进一步扩展,将投资人起诉受到虚假陈述侵害的依据,规定为除了“通知”中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虚假陈述处罚,还包括财政部及其他有权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处罚,而且还可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这意味着类似 S T东方等刑事案件判决后,投资者即可进入民事赔偿诉讼中,而没有必要再等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媒体从业者可能成为被告

  按照“规定”,可能成为虚假陈述案件被告的范围更加明确: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

  这其中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更受瞩目,因为这意味着与作出虚假陈述上市公司相勾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新闻媒体从业人员都可能成为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证券上市推荐人和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同样有可能成为证券民事赔偿案中的被告。

  三、因果关系认定引入市场欺诈理论

  “规定”参考国外普遍采用的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具备以下情形的,即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如被告能证明投资人存在以下事由的,则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四、投资者举证责任负担减轻

  “规定”对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即这些行为人只要作出了虚假陈述,即应对投资人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为过错责任。他们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投资人损失。

  郭锋博士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引入了“因果关系推定”,这样原告就不必承担过多举证责任。他解释说:“凡是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其间买入的股票,形成差价损失,就推定为被告的责任,不用股民自己去举证说明损失。造假的,就得赔。”

  五、损失赔偿侧重对投资者经济利益的保护

  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是审理民事赔偿案件的最实质内容,最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所关注,也是“规定”出台前争议最大的焦点所在。

  “规定”排除了投资人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所造成的亏损,规定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是返还和赔偿投资人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证券交易市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限于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发生的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该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郭锋博士解释说:“这样,原告股民的损失包括三部分: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还有间接的利息损失。”他透露,“大庆联谊”案的律师,根据新规定,正在重新计算股民的损失,然后向法院提出变更请求。

  对于“规定”中未规定双倍惩罚性赔偿规定,李国光解释说,因为双倍赔偿属“消法”调整范围,而证券市场不同于其他市场,具有适度投机性质,投资人应有充分的风险意识,投资者在证券市场遭受的所有损失不可能都通过法院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对此类证券侵权赔偿采取填补式原则。而且因为前置程序的设置,对虚假陈述行为人已给予行政处罚,所以不再实施惩罚性赔偿。

  “只有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才能有资本市场的投资信心和投资主体。”李国光副院长的这番话,有证券界人士认为它是我国证券市场长远利好的信号。

  (本报北京1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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