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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工会维权的经济基础
2003年04月03日 01:49:39

钱塘人

  陕西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党总支书记、院工会主席蒙贞闹了个大笑话,她居然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与工会会员、本院一名护士打起了民事官司。

  笑话的背后,至少凸现出3个方面的尴尬:一是一个国有企业的工会主席居然不懂《工会法》,没闹清作为一个工会主席是干啥吃的;二是工会主席应该从哪种人当中来产生;三是工会维权缺失经济基础。

  修订过的《工会法》比老的《工会法》“硬气”了许多。顾名思义,企业工会主席由企业内的全体会员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工会主席的法定程序在《工会法》中是明确的,但企业党组织和企业行政负责人(他们本身也可以成为企业工会的会员)可否经民主选举程序兼职企业工会的主席,法律缺乏明确的说辞。结果,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内,工会主席常由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副职兼任。而在民企中,工会主席往往由老板的家族成员出任。于是就出现了大批具有“双重身份”的工会主席。人们常说“屁股受身份左右”,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的某种不一致并非个别,当双方出现利益博弈时,工会主席或主动或被迫放弃了自己的职责所在,直到闹出直接与会员对簿公堂的大笑话来。

  作为为会员维权的组织及代表,企业工会和工会主席首先需要维权的勇气、理念和良知。但仅有此还远不够。与地方总工会的经费由财政保障不同,企业工会的维权活动还须具备明确的经济基础。现行《工会法》规定了企业工会日常经费的计提办法,但未明确工作人员包括主席的个人收入、奖金、福利从何而来。当工会主席是企业的班子成员,享受着企业副职的待遇,又如何指望他(她)们在处理劳资纠纷时,能义无反顾地站在会员的立场上、在不必担心个人利益受损的前提下全力主张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对会员的号召力并非写在法律上,它来自于工会维权的能力和实绩。同样道理,企业员工(会员)对本企业工会的认同,也不是来自于工会制度设计者的理论解释,而是来自于员工们的感同身受。“计划”年代,企业工会无权可维,它的作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实现组织目标的工具。到了“市场”年代,劳资关系重新出现,企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工会作为劳资关系调节器的作用不该再受人为的忽视。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会法》不断与时俱进。当下,法律首先须明确工会维权的经济基础建立于何处?

  经济社会是个利益多元的社会,需要包括工会组织在内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充当社会利益平衡的调节器。这样的调节器有与没有,有了能否发挥作用,对社会的和谐至关重要。

 

 

工会主席代表企业与职工对簿公堂(200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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