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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法官缘何有两个对立的内心确信
2003年06月23日 02:17:43

邹云翔

  据6月13日《中国青年报》《全国首例诉行政立法不作为案一审被驳回》报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出行政裁定书,驳回南京美亭化工厂对江宁区政府“立法不作为”的起诉。

  但该文又介绍“江宁区法院已经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江宁)区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新的拆迁办法”。这样的裁定和司法建议书给我们传达了两个截然相反的信息。裁定书认为有关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是法律允许的;而司法建议书却认为这样的不作为与有关法律相违背,应当改正。使人困惑的是,同一案件中法官可以有两个对立的内心确信吗?法官对一事既肯定又否定,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符吗?

  现代法律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只有形成了内心确信才能裁定。但是,一个法官在一个案件中却形成了两个迥异的内心确信,这很使人纳闷:两真必有一假!人们常说法官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这样的矛盾又构成了法官对于自己角色的背叛:

  假若裁定是法官内心确信的表达,那么此案的司法建议书,实际上就是法官违背法律,将自己都不能确信的东西作为对于行政机关的要求;

  假若司法建议书是法官的真实意思表达,那么裁定就不是源于法官内心的确信。如果连法官都不能按照自己的内心确信下判,恐怕我们又要说这是法治的悲哀了。

  我们经常呼吁司法救济,司法救济的前提就是司法必须坚强有力,法官应该基于理性和良心做出判断。一个在同样案件中作出相互矛盾的确信的法官,很难得到人们的信赖。人们常说法治就是法官之治,那么这种不信任就是危及法治社会根基的。

  授权制定《暂行办法》的上位法规早已废止,《暂行办法》却仍在“暂行”。笔者认为,这样的案件并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问题,而是法官是否依法办案的问题。上位法修改了,法官裁定的依据就应该是上位法,凡与上位法相违的实施细则,都是违法规范,失去了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

  本案的焦点是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的问题。其实这样的道理人人都懂,并且这样的内心确信法官已经形成了,并在司法建议中体现了出来,而裁定只不过是法官迫于现实压力的结果。这一切说明我国法治之路仍然漫长。

 

 

全国首例诉行政立法不作为案一审被驳回(200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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