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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可以被强迫“汇报”思想
2004年03月17日 02:55:53

李坚

  3月12日《中国青年
报》刊发报道《天津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从现在开始,天津将对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类罪犯,令其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组织的教育、监督和考察,定期上交思想汇报,参加公益劳动。“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优点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有利于减轻国家行刑成本,有利于防止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这是在很多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有的国家非监禁刑的比例还很大。近年来,“社区矫正”在我国也被试点使用,但“社区矫正”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还一直在探索中。我以为,天津市的“社区矫正”方式中,要被“矫正”人员定期上交思想汇报,值得商榷。

  思想是每个公民的天赋权利,这种权利在主权国家内是不能被剥夺的;哪怕他是一个罪犯,其思想也是不能被剥夺的―――思想不获罪贯穿于所有现代国家的法治精神中。由于思想的自由性、创造性,更由于思想的隐蔽性,使得思想本身总是独特的、相异的。所以,不仅一个人的思想不应该受到控制,同时其思想也不应该被他人窥视。也就是说,一个人的思想不应被迫表达出来。按照这个逻辑,一个人的思想汇报,只能由个人主动、自愿地公布给某个组织或团体,而不应是被动的。是否交“思想汇报”,从来都是一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对于一个处于“社会矫正”状态的人来说,完全可以通过观察他的行为方式,来决定其是否还对社会有危害性,而不应通过“思想汇报”的方式来窥探其心理,来决定其是否还有社会危害性;另外,即便一个人对社会有危害性,他也不大可能将这种想法通过思想汇报的方式公布给社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思想汇报并无实际作用。

  既然思想是每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并有其隐蔽性,那么,仅凭“社区矫正”就让人汇报思想,其合法性令人质疑。或许有关部门在对罪犯采用“社区矫正”时,希望通过掌握其思想动态而进行道德教化,但是,社会的管理应该在法制框架内进行,而不应如此直接地干涉公民权利。如果从思想汇报上看到“饱暖”,就肯定人家要思“淫欲”,就断定人家思想有问题,这样的思维恐怕仍是因“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而兴文字狱的逻辑延续。这种情况下,如果非让社区对“思想汇报”的每段文字都要来一番文字背后的思想拷问,也无法保证审查人员不会滥用权力。远的不说,“文革”时期那种“莫须有”式的思想“挖掘”,那种处处陷阱、人人自危的生存状态,至今仍令人心有余悸―――那个时代离我们并不遥远。

  一种权力,如果能够直接干预公民的思想,应该说它就是对个人最后一道防线的侵犯。这是我们必须高度警惕的。一个人,哪怕他是罪犯,除非出于自愿,否则,也不应该被强迫向任何人包括社会“汇报”其思想。

 

天津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200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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