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4日,因强奸女职工罗云(化名)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的山木集团前董事长宋山木将一纸上诉状递交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声称罗云受害时没有反抗,因此强奸的事实不成立。
宋山木的这一上诉理由,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质疑。日前,为罗云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就此案召开研讨会。与会专家表示,对宋山木的一审判决量刑偏轻,更有专家表示,受害者罗云勇敢地站出来了,事实上,在山木集团“山木基本法”的约束下,可能还有更多不敢站出来的受害者。
被“轻判”的强奸罪
2010年5月4日清晨6时,22岁的罗云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称5月3日晚,她被山木集团总裁宋山木带到罗湖区松泉公寓,受胁迫拍下裸照,并被宋山木强暴。
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了宋山木违背罗云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罗云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4205.87元。
此后,宋山木上诉称,罗云没有反抗,因此强奸的事实不成立。
“当事人是否反抗从来都不是认定强奸罪的依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说,“甚至在很多国家的文化里,出于保护妇女生命的目的,不主张受害人进行反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表示,实践中,很多妇女担心危及生命而不敢反抗,如果用该标准来认定犯罪,不利于妇女权益的有效保障。
“山木及其企业在整个过程中损失不大,一审判决只是给了受害人清白,没有给她公平。”中华女子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授张荣丽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屈学武研究员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强奸案,但是“量刑偏低”。
“罗云被宋山木强奸时正处于生理期”,罗云的代理律师李莹表示,案发时,罗云曾向宋山木哀求,请他放过自己,但被宋拒绝。
张荣丽教授说,在劳动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妇女的特殊生理期是有保护的,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孕期或者哺乳期、流产法定休息期的妇女,也规定要适用较轻的强制措施,“刑法也应作出相应规定。”
“在刑法修改时,应该将生理期妇女被强奸,列为强奸罪加重刑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张荣丽建议,依据现有的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还没有妇女在特殊生理期间遭遇性侵害的加重规定。
屈学武赞同这一观点,她同时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不宜视其为加重情节,但可以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在普通强奸罪三年到十年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罚。”
在此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罗云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根据最高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即便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也不会得到支持;另一方面,如果提起该要求,可能会延长审理时限,让罗云承受更多的心灵煎熬。”李莹表示。
“罗云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刘玫认为,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都只对刑事被害人规定了“物质损害赔偿”。而根据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是财物被毁坏,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
刘玫建议,未来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该考虑让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强奸、侮辱、诽谤类案件中遭受的精神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我前后见过罗云6次,每次她回忆起当时的情况,都泪流满面、浑身颤抖。法庭上,她的手和身体都在发抖,她的眼睛紧紧盯住宋山木,眼中好像要着火一样。”罗云的另一位代理人、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律师认为,在性侵害案件中,女性遭受的精神损害比物质损害更值得关注。
山木集团的企业文化
“宋山木对罗云的胁迫,并不是简单的胁迫,背后是山木集团的企业文化。”马忆南教授说。
据罗云的代理律师介绍,山木教育集团女员工占多数,而宋山木办公地点所在的深圳山木国际科技大厦教学总部(以下简称CCVIP),除了两位男性高层,只有一位年长的男老师,其他都是女员工。CCVIP的女员工们一律穿深V领的蓝色制服,系蓝黄条纹颈巾,里面没有衬衫,其他分校的女员工,都是穿白衬衫、领带和蓝色外套的制服。
“山木基本法”对员工有着严格的约束,一天站立10小时的课程顾问和每天要站讲台4~6小时的课程指导员工,都必须穿3厘米以上的高跟鞋,在总部,鞋跟规定达5厘米。从发型、首饰到指甲修饰,“基本法”都作了详尽规定,此外,总部的女孩们一律要穿黑色丝袜。
山木集团深圳的员工几乎全部住宿舍。每个女孩每月都要完成20次、每次半小时以上的健身,完成可以获得300元奖金,完不成则面临200元罚款。
罗云说,这一条“基本法”,是为了让员工保持苗条的身段。宋山木要求总部的女孩不能太胖,“他曾出台一个规定,要求女员工减肥,宿舍长会定期称重,达不到要求也要罚款”。
李莹律师认为,正是宋山木对员工的控制,使得员工没有尊严,就像生产线上的赚钱工具,女性被迫因恐惧而臣服。“所以不难理解,强奸发生时,罗云为什么不敢反抗。”
罗云:“让更多的女孩知道以后怎么保护自己”
“选择第一个站出来,我从来不后悔,虽然我在网上看到很多东西,不相信我的人把话说得很难听,但是,法律已经作出了判决。我想通过我的经历,让更多的女孩将来免受伤害。”
受害人罗云戴着口罩面对记者时,未及开口,已经泣不成声,“在各式各样的被迫的情况下,我一次又一次地回忆这件事情,真的很痛苦。虽然现在我身心疲惫,但我仍要站出来。”她声音颤抖,语气坚定,“我们公司跟我有同样遭遇的人不止我一个,我要让全国的女孩子都知道怎么去保护自己,我也要让全社会看到,公正还是在的。我要的就是一个清白。我可以为我说的话负责,我也不会退缩!”
郭建梅律师认为,目前职场性侵害案件反映了职场的性别歧视和对女性员工的压迫。“我们既关注山木案本身,也期待这个案子对未来的机制完善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有关部门应探索建立企业内部防范性骚扰、性侵害的机制。”
实习生 毕琳 本报记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