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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0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法学专家:

政府使用捐来的“豪车”未必违法

实习生 李北平 本报记者 王帝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8月20日   03 版)

    7月31日,本报曾报道:有网民“晒”出江西省于都县的政府豪车,并称其有超标之嫌。政府回应称,此豪车是因“中德合作扶贫项目工程”捐赠给当地政府的,不算超标。

    那么,政府究竟能不能使用捐来的豪车呢?

    地方政府接受捐赠是否合法

    地方政府接受捐赠物资而被质疑,近年来并不罕见。

    2006年,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环保局捐赠20台环保监察车。

    2007年,银川企业向政府机关赠送物资,遭拒绝。

    2010年,浙江绍兴安昌古镇的5家企业买快艇送政府……

    每次质疑中,政府接受捐赠是否合法,总是争论的中心。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数位学者与律师,他们认为,法律并没有授权政府机构可以接受捐赠。

    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法学教授倪泽仁认为,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政府可以随意接受捐赠。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除少数情况外,只有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大众服务事业才能接受赠与,比如说救灾、扶贫等。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任张生贵律师对此表示赞同。他告诉记者,为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我国于1999年出台了《公共事业捐赠法》,其中明确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他说:“此外,《捐赠法》规定,‘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这些都不包括政府单位。该法规定,有权接受捐赠的机构限定为特定的主体,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除此之外,其他组织都无权接受社会捐赠。”  

    有人认为,法律虽没有把政府规定为接受捐赠的机关,但也没有明确禁止,因此,政府接受捐赠也不“违法”。浙江绍兴安昌古镇接受企业赠与的快艇时,就解释称“这个行为应该没有法律障碍”。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周甲德律师对此解释道:“这种认识其实混淆了概念。对于公民来说,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对政府部门来说,则恰恰相反,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的授权,公权力就不能作为,这是各国法律规定的普遍原则。”  

    “政府接受捐赠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在采访过程中,被访对象都提到了政府可以接受捐赠的“少数情况”,那么,何为“少数情况”?

    张生贵律师说,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1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那么,该如何确定政府本身没有受益?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杨承富律师认为,“政府可以作为捐赠的管理方接受捐赠,它具有接管的职责,并把捐赠转给需要受赠的地方。如果使用其中一部分到其他非公益项目上,就造成了挪用公款;如果保留在政府内部使用,就会造成贪污。” 

    尽管“政府接受捐赠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但许多情况下,捐赠无法完全与政府剥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将部分捐赠钱物当作行政成本使用是否合适?

    张生贵律师表示,把一部分捐赠作为行政成本来处理,一般来说是不合适的。“政府单位的办公成本应根据国家‘三公支出’的规定,由国家财政拨款承担。”

    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张伟华律师也称:“政府在接受捐赠之后,不能使用捐赠款项的任何一部分作为财政经费使用。”

    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捐赠人与救灾捐赠受赠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政府接受捐赠引争议,症结不在于是否违法

    律师称,政府也有支配捐赠钱物的特例。

    “在合乎上述法条的前提下,如果赠与者在协议中明确指出,一部分捐赠可以由政府本身支配,在经过接收方的上级部门批准、审计后,该政府单位可以接受。但政府只能把所接受这一部分款项应用到其他公益事业方面。”张生贵律师说。

    尽管合法的“特例”存在,但在采访过程中,受访法律界人士均表示:政府接受捐赠引争议,问题不在于政府是否违法,而是在于质疑者担心接受捐赠可能会成为政府接受其他人利益输送的工具。一些政府接受赠与的事件,更加重了这种怀疑。

    对于法律框架之外的捐赠行为,倪泽仁教授说,一些“有法不依”的个案让政府的廉洁程度受到质疑。

    他说:“本来我们国家在处理接受馈赠和收受贿赂问题方面的法律已经很完善了:禁止一切利用国家公权力、地位和自己的职权,接受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任何馈赠,包括礼品。但现在主要是‘有法不依’的问题。”

    “随意接受社会捐赠,无论是行政,还是执法,都会使政府的廉洁程度受到质疑。实际上,这种所谓的‘赠与’,在我国比较普遍,也有以送礼为名来达到一定目的的情况,极易滋生腐败。”倪泽仁教授说。

    对于法律框架之内的捐赠行为,张生贵律师认为,捐赠物资使用缺乏社会监督,也让“暗箱操作”大有市场。

    他称,除了一些地方政府不主动公开捐赠物资的因素外,“不少捐赠者不熟悉捐赠的法律规定、使用流程、如何开辟使用信息公开的途径”。

    因此,专家强调政府必须将赠与财物的使用方向、使用细则公开,接受监督。人们在质疑前,也必须增强法律监督意识,让捐赠更加透明。同时,倪泽仁教授认为,对于那些法律框架之外的接受捐赠情况,国家的廉政教育至关重要,必须大力宣传和执行。对违规的责任人要予以纠正、严肃处理,令政府赢得人们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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