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4月3日电(记者吕博雄)近日,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一些细节作出具体规定。意见稿中提出,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区、县(市)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被征收人对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同意率低于百分之八十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行政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未纳入房屋征收计划,擅自实施房屋征收的;违反规定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未按照规定选定评估机构或者房屋拆除单位的;调查登记结果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奖励、补助、优待标准的;未按照规定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违反公开自选房号规定选取产权调换房屋的;违反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骗取补偿款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假造假、骗取补偿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