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3日电(记者王亦君)从4月4日起,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将按照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此前这一数额标准是500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天公布,与199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相比,盗窃罪的3个起刑定罪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这个总共15个条文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认定;盗窃财物数额的认定方法;盗窃未遂和以单位形式组织盗窃的处理等问题。
解释明确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中的第三项至第八项是盗窃情节恶劣和后果严重的规定,从多角度评价了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特别是第六项“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规定,在医院盗窃“救命钱”,客观危害相对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也更为严重,应予依法严惩。
此外,解释首次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类行为进行了界定,对于“多次盗窃”,1998年的解释将其明确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解释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将其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加大了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