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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6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案情相似,判决结果差异较大

广西两起行贿案判决争议的背后

本报记者 谢洋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1月16日   05 版)

    近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对两起行贿案件的判决引发舆论关注。1月5日,澎湃新闻以《广西争议判决:行贿251万获缓刑,承诺行贿128万判十年》为题进行报道后,引起法律界人士的质疑:“法的‘同一性’就这样丧失了。”

    这两起案件的审判长陈世忠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但这一规定是针对一般通用的情况,这两起案件在判决过程中,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导致出现特殊情形,判决结果才会出现较大差异。

    两起争议案件的背后,是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公?还是当事各方对法条有不同的理解?

    查处贪官牵出行贿商人

    2010年7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打黑战役中,经广西钟山县涉黑犯罪人员举报,曾任钟山县县长、县委书记多年的毛绍烈进入办案人员视线。随着调查不断深入,时任广西贺州市政协副主席的毛绍烈陆续交代了其利用职权,帮助一些个体老板承揽工程、房地产项目开发而收受他人钱物1000多万元的问题。

    涉嫌向毛绍烈行贿的犯罪嫌疑人贺州市个体老板陈纪普和湖南省江永县个体商人何中方随之浮出水面。

    陈纪普是毛绍烈接受调查时第一个交代的向他行贿的个体老板,也是涉嫌向毛绍烈行贿金额最多的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纪普行贿金额为251万元,其中包括151万元现金和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庭审中,陈纪普对此指控无异议。

    2012年12月14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对陈纪普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陈纪普无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以陈纪普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公开媒体报道,专案组在对毛绍烈进行前期调查时,发现毛绍烈妻子胡某某与一名叫何中方的商人有过账目往来,调查人员推测何应该是毛绍烈的重要关系人。毛绍烈归案8天后,尽管交代了超过1000万元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然没有提及何中方。调查人员决定启动对何中方的外围抓捕行动,通过突破何中方印证毛绍烈的交代是否真实。经过一番较量,毛绍烈陆续交代了为谋取私利,引进湖南江永个体商人何中方开发建设钟山县新世纪广场步行街项目,收受其钱物等问题。

    2012年12月25日,何中方涉嫌行贿案在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4月~5月,何中方在毛绍烈的支持下,获得钟山县市政项目——新世纪广场商业步行街项目的建设承包权,其后将承包权转让给温州商人获得256万元转让费后,决定将其中的128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毛绍烈。毛绍烈同意接收后,要求何中方暂时代为保管,需要时再由何中方给付。

    旁听了一审庭审的何中方前妻刘女士回忆说,一审开庭后,刚进入审判庭内,何中方就高举双手,大呼是办案人员逼着他说向毛绍烈行贿128万元,如不配合就要把他跟艾滋病人关在一起。庭审期间,何中方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称检方的讯问笔录没有按他的本意记录,歪曲了他说的话,并辩称步行街项目是合法取得及转让,去除前期拆迁款、工程款、水电费等投入资金,转让后纯利润为10万元左右,不可能向毛绍烈行贿128万元。

    2013年5月21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何中方有期徒刑10年。

    判决争议的背后

    陈何两人均无自首立功情节,且都是以行贿罪判处,但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媒体报道后,引发外界“同案不同判”的猜测和质疑。

    1月14日,在北流市人民法院,两起案件的审判长陈世忠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他表示,2012年审理陈纪普案时,对其定罪量刑是依据刑法第389条和第390条的规定,当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形下是行贿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加上陈纪普认罪态度好,非常配合查处,他们就按对被告人有利的司法原则判处此案。而何中方案是2013年判决的,此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行贿案件的司法解释,何中方案即依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出判决。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外公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何中方的辩护律师李春华对此并不认同,他表示,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适用原则,当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不利时,不能适用加重当事人惩罚的法律、司法解释,如果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有利,则可以适用。

    陈世忠认为,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指新的司法解释跟旧的司法解释相矛盾冲突时,要采用对被告人有利的司法解释。但此案判决前,并没有这方面旧的司法解释。依据2001年12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在李春华看来,争议判决的背后,还有更多不为人知的东西。2014年12月7日下午,他在玉林市区一家茶楼会见了陈纪普案的代理律师钟家友。李春华从谈话中了解到,当时钟家友为了“把人弄出来,做了不少工作”。在李春华提供的当时的谈话录音中,钟家友表示,主办案人、审判长肯定要找,如果主办案人不是审判长,还要找审判长,此外,分管副院长、院长也要找。“至于如何打点,如果(经济条件)宽裕一点的话,事情就宽裕地办。”“按行规,主办案人、庭长、审判长一般要打点3万~5万元,分管副院长要打点5万元、院长起码10万元。”

    对此,钟家友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个案不一样,陈何两起案件没有可比性。对于陈案轻判是不是因为律师给法院做了工作的说法,他表示“没有的事,我不方便说什么”,还没等记者问完便挂掉电话。

    对于法院收受当事人好处作出不同判决的说法,陈世忠表示这首先要有证据,如果确实存在这种东西的话,他们有责任向相关部门去反映,去控告。陈世忠认为当事一方抛出这种说法的目的,是为了让媒体炒作,给司法机关压力,达到媒体绑架司法的效果。

    办案程序遭律师质疑

    一审判决后,何中方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7月19日,该案二审公开审理。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先后于2013年7月29日、10月17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法院建议延期审理,法院均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8月18日、11月15日,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恢复审理。

    2013年11月21日,玉林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北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年1月13日开庭重审此案。

    李春华认为,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关键之处就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为保管的128万元好处费,“行贿人”和“受贿人”在庭审中都坚决否认。其次,即使存在这个约定,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没有认定行贿款已经给付的事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刑法最大的特点,是只惩罚人的犯罪行为而不能惩罚人的思想。法律要求有严格性、明确性,这种明确性如果不加以羁束,很容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行贿受贿,必须有给予和收受,假如没有给予和收受,就构不成行贿受贿犯罪。

    2014年5月6日,这两起案件的另一名核心当事人毛绍烈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案,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时,毛绍烈对总共37笔受贿指控几乎“供认不讳”,但唯独在何中方128万元的问题上断然否认。他当庭表示,在前期接受调查的过程中,“搞了将近10天”,他最后按办案人员拟定的对128万元好处费“收而未取”的版本交待才得以过关,后来的讯问笔录都是按照最后定的版本交待的。毛绍烈明确说,其实何中方从没跟他说过“这256万元,一人一半”。他之所以这样说,是为了表明认识比较到位,而且当时他得了皮肤病,全身奇痒难忍,精神处于崩溃状态。

    一名北流法院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毛绍烈案是自治区级的司法机关主抓的大案,作为关键证人,陈纪普的认罪态度较好,对查处毛绍烈受贿罪案件起到很好的印证作用,但何中方在法庭上拒不认罪,对毛绍烈案件的查处、证据的落实是非常不利的。

    在何中方案重审期间加入辩护团队的陈光武律师表示,此案涉及公权力是否滥用的问题。他调取证据时发现,北流市看守所的提讯证上记载,2012年4月27日23时40分,何中方被办案人员从看守所提出来“指认现场”,直至4月28日13时10分才送回收监。“检方主要证据之一就是2012年4月28日11时16分~12时40分对何中方做的讯问笔录。前一天半夜提讯他去指认现场,十多个小时外提审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所严厉禁止的‘疲劳审讯’情形,所得到的审讯内容肯定是非法的。”陈光武说。

    对于律师的质疑,检方公诉人在庭审时回应说,公诉人所举出的证据均是合法取得的,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截至记者发稿时,何中方案重审和毛绍烈案一审均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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