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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7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之谜

本报记者 董碧水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8月27日   04 版)

    曾引起全国关注的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供销公司”)亿元银行存款“失踪”案有了新的进展。8月18日至21日,此案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亿元银行存款“失踪”

    去年1月27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酒鬼酒供销公司1亿元存款,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分3次从银行转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并进行侦查。

    因涉及上市公司和巨额存款,此案引起全国关注。

    在法庭上,被告人之一的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寿满江供认,是其偷盖了酒鬼酒供销公司的预留印鉴,然后通过他人转走存款。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称,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在杭州一酒店商议,决定利用方振(另一被告人,时任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到长沙面签《授权委托书》没有加盖酒鬼酒供销公司公章,以完善手续为由,罗光负责联系酒鬼酒供销公司再派财务人员赵某把公司印章带来,然后安排赵某游览西湖,伺机偷盖印章,然后以酒鬼酒供销公司名义转走巨款。

    侦查部门获取的具体交易细节显示,被告人寿满江盗盖酒鬼酒公司印鉴后,由被告人唐红星持银行结算凭证分3次全部转入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账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用购酒存款贴息为诱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信任,然后盗盖印章,将酒鬼酒供销公司1亿元存款非法转出并占有。被告人方振身为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明知寿满江、罗光等人使用不法手段骗取客户存款,为获取个人利益,积极出谋划策,利用自己职权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认为,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缘起“存款卖酒”和“非阳光”资金生意

    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6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均予以否认。

    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称,自己做的是“非阳光”资金生意,用的是“购酒+借款+贴息”模式,并事先与酒鬼酒供销公司达成协议。被告人方振声称,直到案发,才知道其他被告人还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协议,对盗盖印鉴自己完全不知情。

    据被告人寿满江、罗光述称,在酒鬼酒供销公司将1亿元存款存入银行之前,他们已按协议先行给付了酒鬼酒公司第一笔355万元利息。

    据了解,退休后的被告人罗光,在南京注册成立了南京金亚尊酒业有限公司。2013年下半年,罗光联系并与酒鬼酒供销公司达成购买600万元酒鬼酒公司“洞藏系列酒”、酒鬼酒公司在罗光指定银行存款1亿元的协议。协议同时约定,除银行给付存款利息外,罗另给付存贷利息差。后其通过浙江世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沛铭和浙江上虞人唐红星,决定将款存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

    之后,酒鬼酒公司财务人员赵某持《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印鉴在华丰路支行开立账户。

    因为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若以委托授权书方式开户的,开户《授权委托书》应实行上门面签制度”的规定,为再次确认《授权委托书》真实性,方振携另一银行工作人员又赶赴长沙,向酒鬼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确认。但因当天“公章未在公司”,酒鬼酒供销公司后安排财务人员赵某一人持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等预留银行印鉴赶到杭州,之后便发生了盗盖印鉴一事。

    被告人原本打算将存款通过银行理财的账外方式转款,但因为酒鬼酒是上市公司而行不通,无奈之中商定将1亿元存款由定期改为活期,同时再加付定活存款一年利息差290万元,双方并因此修改了原协议。

    2013年12月9日、10日、12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按约定通过网上银行,分79笔、将1亿元资金转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新开立的账户。被告人则支付给了酒鬼酒供销公司贴息、存贷款息差及购酒款则共计1245万元。

    不只是防范意识不足和管理漏洞

    据检察机关起诉书,2014年1月6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到华丰路支行寄回的对账单,发现1亿元人民币存款被转走。

    但令人奇怪的是,发现1亿元存款被转走以后,酒鬼酒公司并没有第一时间向银行查询或报案。据被告供述和农行相关人员介绍,酒鬼酒公司先与寿满江、罗光等人联系,之后派专人到杭州协商还款事宜,在协商无果后,才于2014年1月10日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供述,在“购酒借款”协议中,除约定存款金额、期限、存款方式以及贴息比例外,他们都约定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查询、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的“六不”承诺。

    被告人方振称,在开户过程中,工作人员曾提醒,开通可以保障自身资金安全的网银、支付密码器以及资金变动短信通知等银行服务,但酒鬼酒供销公司均不接受。

    相关银行业内人士认为,若是一个纯粹的开户存款行为,按照常理推测,这样对企业实时掌握账户情况极其不利。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酒鬼酒公司不可能不知晓这些基本金融风险防范的相关措施,但作出此种选择,令人费解。

    事实上,令人费解的还有:“预留银行印鉴应由财务部两人以上分别保管”,这是一般财务人员的基本常识,但赵某怎么一人就携带全套的银行预留印鉴到杭州?发现存款被转走,不先询问开户银行、不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却先找被告人去商量,如何解释这种“不知情”?不开通网银、不开通资金变动短信通知,放弃支付密码器,酒鬼酒供销公司为何主动放弃保障自身资金安全的银行服务?

    庭审期间,有被告辩护人向法庭申请,要求酒鬼酒公司作为本案重要利益关联方,请相关当事人出庭作证,但未被法庭同意。

    记者注意到,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曾3次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记者了解到,2013年10月,罗光任法人的南京金亚尊酒业公司也曾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订“购酒借款”协议,指定存入江苏某银行1亿元,后因未及时支付约定的贴息,酒鬼酒供销公司将1亿资金撤回。

    也有人士认为,对于这样大额的资金变动,如果银行能多一些防范意识,在接到客户结算申请时,能够主动及时地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那么这样的存款“失踪”案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本案未作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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