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皓 记者周凯)股民郑先生数日报价顺序均为第一,却仍未买到某股票,因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券商接受报价、申报买入某股票的顺序及数量的政府信息。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先生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涉及投资者个体信息、证券持有人名册、投资者委托、交易明细记录等数据信息,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所规定的应当公开的证券交易信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郑先生因连续数日购买某股票未成交,于2015年1月18日向上交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一定期限内券商申报买入这支股票的顺序及数量的信息。在接到上交所不予公开的电话答复后,郑先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了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经审查认为,上交所履行组织证券集中交易的职能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并且券商申报的交易信息等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遂驳回郑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郑先生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上交所辩称其并非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亦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郑先生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作为授权组织,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故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属于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而郑先生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涉及投资者个体信息、证券持有人名册、投资者委托、交易明细记录等数据信息,属于证券交易当事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个体信息,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涉及的应当公开的证券交易信息。遂判决驳回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