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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9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专家称消费公益诉讼亟须司法解释

《 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3月19日   03 版)

    本报北京3月18日电(实习生季嘉慧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宁迪)新消法实施已有两年,但消费公益诉讼的实践结果却不理想。今天上午,在第六届中国消费经济高层论坛暨中国消法研究会“3·15”案(事)例发布会上,一些专家学者建议最高法,尽快对消费公益诉讼出台司法解释。

    此次会议发布的2016年“3·15”7大案例中,新消法实施后我国的两起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上海市消保委针对手机预装软件卸载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消保委诉上海铁路局消费公益诉讼案均入选。

    中国消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在点评案例时表示,这两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入选代表了消费者维权的共同呼声,彰显了公益诉讼零成本维权的独特制度魅力。

    对于上海市消保委提出公益诉讼最终撤案的行为,刘俊海认为,公益诉讼不一定以裁决为结果。因为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益。企业如果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问题得到解决,就达到了公益诉讼的目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也对公益诉讼行为给予充分肯定。“浙江消保委提出的公益诉讼案虽然最终没能立案,上海市消保委最终提出撤案,但我们应该为他们的行为鼓掌。”她认为,反映消费者意见任何时候都是消协的职责,这两个个案对于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具有很大推动作用。

    但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认为新消法实施的两年时间里,只有两起公益诉讼案例,从数量和时间来说,结果不太理想。“消费公益诉讼在制度上需要完善”。

    一些专家认为,消费公益诉讼目前欠缺司法解释。

    “最高法应该在全面总结各地公益诉讼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借鉴国际上先进案例,尽快出台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刘俊海的这一观点得到了众多专家的认可。

    苏号朋认为,我国的公益诉讼在设立之初就存在着一定局限性。“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只赋予了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这大大局限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同时,他也建议各级消费者协会,特别是享有提起公益诉讼权利的各级消费者协会能够继续发力,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取得新突破,推进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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