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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1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谈谈《旅游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之二

出境游的领队与恋爱中的“灯泡”

李广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8月11日   08 版)

    经人介绍的恋爱过程,大多在前几次见面时,女方要拉上闺蜜,男方则要拽上铁杆儿,美其名曰“把把关”,实则是为了缓解双方初次见面的尴尬,这种角色曾被很古典地定义为“电灯泡”。但当恋爱关系确立后,“电灯泡”就会知趣地退出,因为多一个人在场,不仅碍手碍脚,还会无谓增加恋爱的经济成本。吃饭、看电影,总不能让“电灯泡”埋单。

    在出国旅游初兴阶段,由于中国人往往是第一次走出国门,不会坐飞机,不会办理边检手续,不会与境外工作人员打交道,不懂外语,缺乏旅游经验;更由于国家对国民旅游素质和经验的担心,出于对国民的爱护与保护,为了避免出现安全问题甚至是民间外交纠纷,当时的法规政策均要求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此后的相关法规法律,也都延续这一规定,如《旅行社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提及《旅游法》这一条,不得不再吐槽:《旅游法》的这条规定,不仅规定了团队出境旅游要领队全程陪同,还延续了之前计划经济时代要求入境旅游团队必须有导游全程陪同的政策。而目前中国对外开放力度加大,交通、住宿等旅游基础设施不断完备,为了降低旅游费用,大多数入境团队明确向国内接待社提出,不仅不要求导游全程陪同,甚至连各个目的地城市的地方陪同导游也不需要委派,这种做法在入境接待市场中已比比皆是;《旅游法》抱着数十年前的入境接待标准不变,显然与时代格格不入,也人为造成了不少违法现象的存在,更让困难重重的入境旅游雪上加霜。

    时至今日,旅游已成为常见的大众生活方式,出国旅游也成为中国公民尤其是城镇居民的家常便饭。2014年中国大陆公民出境旅游人数达到1亿人次,2015年达到1.2亿人次,比1992年的298.87万人次增长了39倍。

    随着出境旅游人数的增长,出境旅游人员的旅游经验、外语能力等综合素质也在不断提高,旅游者的个性化旅游需求不断涌现,不跟团旅游、按照个人意愿安排行程的自由行、自助游成为旅游者的新宠。而《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乃至《旅游法》,仍刻板地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必须安排领队全程陪同”。该规定的存在不仅无谓增加了旅游者的旅游成本、更让旅游者有一种被监督、被跟踪的感觉,就像谈恋爱时被人强行安插一个“电灯泡”跟随左右、冷眼旁观,自己还要负担这一局外人的成本费用。旅游成本增加、旅游体验降低,得不偿失。

    我们欣喜地看到,本次《旅行社条例》与《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规合一,在《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出境旅游领队问题做了放宽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出境社组织出境旅游可以不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两种情形:一种是旅游者持有个人旅游签证或者签注并自行安排境外游览行程,出境社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门票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的;另一种是旅游者持有个人旅游签证或者签注,出境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且旅游者主动以书面方式提出不需要委派领队的。

    这两种除外情况,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旅游者要持有个人旅游签证或签注,这是前提条件。如申请的是团队旅游签证或签注,则仍被认定为“团队旅游”,按照《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仍必须由旅行社委派领队全程陪同。

    在此前提下,第一种除外情况强调的是旅游者自行安排旅游行程,旅行社仅提供各项旅游要素的预定或服务,而如何串联和组合这些旅游要素,则由旅游者自行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当然不需要旅行社再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第二种情况强调的是,旅游者需要旅行社安排行程,但行程的安排方案是旅游者提出的,即这种旅游产品并非标准化的旅游产品,而是由旅游者定制的,并且旅游者也会明确提出不需要旅行社安排领队。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尊重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意愿。

    这一修改,顺应了旅游行业发展的趋势,呼应了旅行社和旅游者两方面的现实诉求,得到了业内外一致肯定和赞誉,确实是一大进步。

    当然很多旅行社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对此法规调整感觉并不过瘾。因为前文提到,这两种除外情况仅限定在办理个人旅游签证和旅游签注的前提下。而目前只有港澳台、日本、泰国等少数出境旅游目的地可以为中国公民办理个人旅游签证或签注,并且办理个签比办理团签的要求更严、出签时间更长。在这种情况下,既使个人有出境旅游经验和能力,也只能无奈地接受由旅行社委派领队陪同的团队出境旅游这一旅游形式。对此我们也需要客观看待,我们不能奢望法律、政策、制度一夜之间彻底改变,因为签证类型、是否委派领队等问题,其背后还涉及国家主权、出入境管理、旅游者的个人安全等一系列问题,确实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旅游者的需求在变化、旅行社的经营模式在变化、旅游者的视野在不断扩大、国民的旅游素养在不断提升,法律法规绝不能囿于二三十年前社会状况、旅游环境下制定的法规政策,抱残守缺。旅游法规政策的调整,应本着“不期修古,不法常可”原则,及时调整、顺时修正,才能真正顺应行业发展的规律,才能彰显出一个旅游大国、强国对自己国民旅游素养和旅游能力的自信。

    (作者为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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