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就业服务中心招聘启事岗位“限男性”,且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安徽省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当涂县人社局”)因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被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当涂县检察院”)作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22日联合发布的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的一例。最高法审委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这批案例既关乎“国之大者”,也紧扣“民之关切”,涵盖农用地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处方药使用安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抗战文物保护等多个领域,生动诠释了行政公益诉讼在服务国家大局、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今年10月,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审,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表示,以这一重要节点为契机,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实践示范意义。他表示,案例所积累的程序规则、履职标准、裁判方式和协作机制,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广泛共识,可视为“立法前的司法预演”,为专门立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解决某些公共利益领域“无人管、无法管、无心管”

  “一些公共利益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但因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人,往往陷入无人管的‘公地悲剧’。”耿宝建表示,针对此类问题,检察机关虽坚持“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作为优先目标”,但不回避矛盾,对经检察建议仍未能有效整改、公益持续受损的情形,坚持“当诉则诉”,敢于啃硬骨头,以“诉”的刚性有力破解治理僵局。

  在前述案件中,当涂县检察院发现,辖区内有多家公司在县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发布含“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当涂县检察院对当涂县人社局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3月22日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对网络招聘服务监督管理职责。当涂县人社局同年4月回复称已全部整改落实。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上述企业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仍存在“限男性”的岗位招聘内容,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持续被侵害。

  当涂县检察院遂以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于同年6月25日向当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当涂县人社局对辖区企业网络招聘存在妇女就业歧视的情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法院审理期间,当涂县人社局成立工作专班,部署落实各项工作,对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进行了全面梳理排查,及时整改招聘岗位中“限男性”等相关内容;建立招聘信息发布审核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信息审核流程;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开展就业法治宣传,线上通过企业联络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线下结合人社服务专员服务重点企业活动,对企业开展普法宣传。2024年7月,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终结诉讼。

  据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介入,联合检察机关组织协调、督促整改,共同助力消除就业歧视现象,促进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

  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权规范运行

  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创造性地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责以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走过十余年历程,目前已有26部现行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最初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4个法定领域,扩展到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文物保护等14个领域。

  数据显示,2015年7月至2025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2.4万多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2.2万多件,行政公益诉讼110.2万件,占比达90%。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表示,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的公益损害问题,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监督方式,推动行政权规范运行。

  邱景辉介绍,检察机关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作为优先目标,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86.8万余件,回复整改率达98.5%;提起行政公益诉讼8000余件,绝大多数得到裁判支持,以“诉”的确认推进公益保护,通过明确以“可诉性”为边界的监督标准,推动行政机关不断规范执法流程、强化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违法行为,助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最高法行政庭一级高级法官王晓滨介绍说,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环境资源以外的其他各类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733件,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履行法定职责等案件比例较高,法院审理中强调“诉后履职不免除违法”的裁判规则,即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整改行为并不改变其原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强化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刚性和规范引导功能,避免“投机式、应诉式整改”,向行政机关传递了清晰信号,即对于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必须主动、及时、全面履行,不能等到诉诸法院后才行动。

  另外,以裁定终结或准予撤诉裁定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占比也较高,此类案件往往在诉讼中,公益诉求已经全部实现,体现行政公益诉讼以问题为导向,极大激发行政主体自我纠错的自觉性,实现对公共利益的有力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进入专门立法新阶段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历经十年探索实践,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日益成熟,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邱景辉说。

  初次审议的草案,对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原则、职权配置及办案程序等作出规定。

  耿宝建表示,草案将散见于单行法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整合在一起,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上,既“锚定重点”又“预留空间”,对当前司法实践已较为成熟、社会共识度高的领域予以明确,将现行法律规定的14个领域予以固化,使这些领域的公益保护工作有了更直接、更专门的法律依据;同时,还新增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两个领域。

  “草案是总结十年来公益诉讼制度实践经验、破解实践难题的关键举措,标志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入专门立法保障的新阶段,有助于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耿宝建说。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5年12月24日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