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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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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明显的滥用公权”

本报记者 来扬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0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公安机关介入这一事件是非常明显的滥用公权。”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王四新对王鹏事件的态度非常明确。

    在他看来,王鹏对其前室友报考公务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发帖举报、质疑的行为,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马晶晶的父母都是当地的官员,王鹏对马晶晶有可能‘被特招’的情节进行检举,也提出了一些质疑,可以说是合情合理的。但这种合情合理的怀疑在公安机关那里却成为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这是很荒唐的。”王四新说。

    王四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建立在对个体名誉的保护上,我国《刑法》第246条设立的诽谤罪呼应了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因为加害人可能通过实施诽谤行为,降低他人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进而实现其不法目的。

    但他同时指出,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地方公安机关以“诽谤罪”为名实施“跨省追捕”的事件反映出相关法律条文遭到了官员或资本集团的滥用。“普通公民提起的诽谤罪自诉,谁管过你啊?近年来见到的走公诉程序的诽谤罪事件的背后几乎都有地方官员或资本集团的身影。《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被某些官员滥用了,他们把法律当作橡皮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而把公权力当作手中的利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王四新说。

    究其原因,王四新认为,这是因为在某些地方,“基层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监督,存在大量的个人意志、长官意志取代法律的现象”。他表示,非常赞成媒体在这种事件中全程跟踪、全程关注,因为“每一次这样的事件都是对国民,尤其是对那些滥用权力的人的一次教育”。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看来,即使王鹏所发布的网帖内容失实、相关举报材料完全是捏造的,吴忠警方跨省拘捕王鹏的行为也不符合公安部2009年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周光权认为,即便相关文件作出了解释,也还有不明确之处,在实践中仍然有人为操作的余地。

    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诽谤罪涉及对一个人人格的损害,被害人如果认为自己的人格受损害了,他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援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举证向法院要求高额赔偿。但近年来,对完全应当以民事法律,或者至多是刑事自诉来解决的这一问题,却经常出现由警察这一公权力的强行介入。此时,领导的需要和决定,成为个别基层公安人员抓人的依据。在这种前提下,个别办案人员甚至任意曲解法律。

    因此,周光权建议在今后修订《刑法》时,“最好的做法是完全删除刑法第246条关于侮辱、诽谤罪的规定”。他在今天专门撰文,列举了6条理由解释“为什么要取消诽谤罪”。

    他同时表示,如果做不到这一步,就退而求其次,删除该条第2款中关于提起公诉的程序”——因为当普通公民遭遇侮辱、诽谤时,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走公诉程序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说“完全是为一些权势阶层规定的”,而且可能会成为滥用职权的合法化外衣。

    “所以不应该留这个口子,这其实是一个漏洞。”周光权说。

    本报北京12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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