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迷雾重重的跨省追捕案中学什么
12月1日是王鹏被刑拘的第9天,也是“风云突变”的关键节点。
就在当天上午,利通区公安分局的政委汪红东还手捧法律条文,花了4个小时给央视记者解释,为什么说抓人没有错。中午,他没有召开原定的案情通报会,据说是被叫去开会了。下午,政委的手机已停机。12月2日1时传来消息,他被免职了,王鹏恢复了自由。
这似乎是可以预知的结局。如果你关注过近年来发生的彭水诗案、稷山文案、高唐网案、王帅帖案、陕西徐梗荣跟帖诽谤案等案件,你会发现,这一切都有迹可循。
有网友总结过此类案件的八部曲:1.公民举报或评价官员;2.当地警察千里抓捕;3.网民曝光,媒体介入;4.警方坚称抓捕无错,力证嫌疑人罪有应得;5.媒体持续关注,舆情升温;6.高层介入;7.相关领导被免职;8.舆论归于平静。
细细审视此类案件,好像从开始到结束,起主导性作用的往往不是司法机关本身。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经常出现“市委市政府连夜开会决定,责成……”、“自治区公安厅听取汇报后认为”等表述。在“群龙无首”的利通区公安分局,一些警员也无奈地指着记者们说:“就是因为你们来了。”
这让人不禁怀疑,在短短十多个小时内“逆转”这个案件的,是公权力的介入和来自舆论的巨大压力,还是办案机关的自我反省和自查自纠?
再回到事件的起点,作为公安机关,为何会犯下如此低级的执法错误?这背后有没有公众普遍怀疑的权力因素?
新上任的利通区公安分局局长吴海波今天说,该分局通常都是独立侦查、独立办案的。然而在本案中,司法真的独立吗?
在今天的利通区公安分局,警员中弥漫着“想不通”的情绪。吴海波把错案原因归咎为“基层执法人员水平低,理解相关法律不到位”。
一位警员与记者探讨了对诽谤罪的解读问题。他认为即使在公检法内部,对司法解释也经常存在争议。比如公安部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诽谤罪才能作为公诉案件办理,其中前两条很明确,第三条是“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哪些算其他情形?”该警员问道。根据该分局掌握的情况,王鹏多次发出针对马晶晶及其家人的匿名信件。一些部门的核查和声明称这些举报并不属实。从小的范围来讲,这对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和马晶晶个人的工作生活都造成一定的骚扰。
该警员认为,很多法条中的“其他情形”有类似无法准确解读的问题。
他还告诉记者,马晶晶最初到公安局报案时,当班警员未予受理,建议他去法院自诉。可是马晶晶当时根本无法判定匿名信是谁写的。因为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也造成了他自诉的困境,而公诉又达不到“严重”这个程度。
“设想如果马晶晶不是官二代,3年来有人以匿名信的方式,对他和他的家庭不断地造成影响,作为司法机关该怎么维护他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呢?”该警员说。
在这位基层执法人员看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还需要完善、明确和细化。
此外,不止一位警员抱怨,此前媒体关于此案的报道并不平衡,有的只采访了王鹏的父亲和报道举报信中的说法。
不过,吴忠警方并没有坦然地接受采访和监督。
在最初几天,打给吴忠警方的采访电话都被转给了不掌握案情的宣传部。等记者真正赶到吴忠,最常见的状态就是待在利通区公安分局4楼的会议室里,“喝茶或上厕所”,一直到太阳下山,也没有任何负责人出面接受采访。
相比之下,同样面临巨大压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向媒体出示此前的调查材料和原始资料,同时坚持3年来的结论:“举报不属实。”且不论这结论能否经受历史的检验,但至少其态度是公开、积极的,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当然,作为媒体记者,要报道与法治有关的新闻事件,也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储备,不断地在采访中加强学习和理解。
吴忠警方跨省追捕王鹏一案看似尘埃落定,但依然迷雾重重。跨省追捕是不是出于集体决策甚至授意?马晶晶究竟有没有作弊行为?王鹏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对于这些,公众和媒体可以继续追问、质疑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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